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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所一般需要的资料都有什么,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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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所一般需要的资料都有什么,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所一般需要的资料都有什么

大家好,上述问题将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等。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那作品自愿登记申请的资料有什么?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申请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假如未发表,拟什么情况下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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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以及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1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一(年代)-(作品分类号)一(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九九5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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