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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则裁定要求提供实际稀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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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则裁定要求提供实际稀释证明

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诉Booking.com,第19-46号中,最高法院裁定标有“generic.com”名称的商标能够得到商标保护。2020年6月30日,自可实施的《兰纳姆法案》(1946年)生效以来,最高法院首次针对通用商标这个主题。该案围绕“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没有商标保护的问题展开。双方同意单独使用“预订”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改变了分析提出了争议。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该案围绕“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没有商标保护的问题。当事双方同意,“booking”单独存在,将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会改变分析提出质疑。法院在判决中裁定,样式为“generic.com”“仅有在整个短语(包含.com)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名称才是通用的。因此,由于,例如,消费者不通过”“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不能进行商标保护。双方同意单独使用“预订”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改变了分析提出了争议。法院在判决中裁定,仅有完整的短语(包含.com)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样式化的“generic.com”名称才是通用名称。因此,例如由于消费者不提及“通过booking.com进行预订””,则该术语不是通用术语,因此可能会受到商标保护。双方同意“预订”在预订服务中是通用的,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使商标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通用术语中添加顶级域名(如“.com”)仍代表着完整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与此相反,该公司声称,与“订约方”相关联的消费者是“订约方”,用于预订服务时是通用的,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在商标上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通用术语中添加顶级域名(如“.com”)仍代表着完整的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则断言,消费者与“booking.com”相关联“仅在商标上带有商标”双方同意“预订”是与预订服务相关的通用商标,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对商标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相对于通用术语而言,在顶级域名(如“.com”)上添加附加词仍代表着完整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则断言,消费者仅将“booking.com”标记与预订相关联。com,并且未将其用作通用词组来指代预订网站。占多数的大法官金斯堡(Ginsburg)标明,booking.com标明,消费者不理解完整的短语作为预订网站的通用术语,调查结果等证据能够用于表明消费者的相关理解。法院区分了先前的先例,该先例认为,在通用词后加上“公司”或“合并”一词会导致组合词组是通用的。法院指出,尽管各种公司都能够称自己为“GenericInc.”,但仅有1个实体能够拥有“generic.com”一次URL。法院裁定,由于一家公司能够拥有“与以往不同的先例”而引起的任何政策关注,该先例认为,在通用术语中加上“公司”或“合并”一词会导致合并这个词是通用的。法院指出,尽管各种公司都能够自称为“GenericInc.”,但一次仅有1个实体能够拥有“generic.com”URL。法院裁定,由公司拥有“generic.com”名称引起的任何政策问题都能够通过其他原则解决。例如,合理使用将容许任何预订网站在描述其服务时使用“预订”一词,例如:“这是1个容许预订酒店房间的网站”。布雷耶法官不同意认为“booking.com”应被视为通用。布雷耶法官将遵循法院的先例,认为“.com”仅用于表明企业能够在线进行,并且将顶级域名添加到通用URL中将使整个短语通用。布雷耶法官在先前的案例中引用了金斯堡法官的语言,在该案例中,她说与描述性商标相比,通用术语不能“识别事物的特定特征或品质;它标明事物的基本性质”。布雷耶大法官会发现,“booking.com”并未描述预订网站的特定特征,而是暗示了此类网站的基本性质。评论达什·科尔案例代表了其他通用网址的拥有者,如“1个显著胜利lawyer.com”或“的情况下代表其他通用网址的业主显著胜利,如‘lawyer.com’或”wine.com“。尽管最高法院反对一项本身的规则,这种观点的措辞(例如,一次只能有1个实体拥有“.com”名称,因此公众能够将URL与1个特定来源相关联的陈述)可能是用于开始申请注册许多这种类型的名称。另1个可能的结果是“generic.com“业主可能会开始增加对其他实体的诉讼,并通过为其注册商标获得了加强。该案也很引人注目,由于这是法院第一次通过电话会议听取口头辩论。

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则裁定要求提供实际稀释证明

最高法院在一项令人惊讶的判决中对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一致裁定,联邦商标稀释法(FTDA)要求提供实际稀释的证明。Mosely诉VSecretCatalogue,Inc.,第01-1015号。史蒂文斯法官(Stevens)为法院致词,得出结论认为,FTDA“明确要求显示实际摊薄,而不是摊薄的可能性。”法院的裁决解决了美国巡回法院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即就根据FTDA提起诉讼所必需的证据水平。在RinglingBros.Barnum&BaileyCombinedShows,Inc.诉犹他州分庭案中。在《旅行发展》(170F.3d449,1999年4月4日)中,第四巡回法庭裁定FTDA要求“实际稀释”,而不仅仅是“稀释的可能性”。第四巡回法院将实际摊薄定义为“对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的实际经济损害”。标识。然而,不久之后,第二巡回法院在纳比斯科公司诉PFBrands,Inc.一案中作出裁决。191F.3d208(2dCir。1999),FTDA仅要求原告确立“稀释的可能性”。自那时以来,法院一直处于分裂状态,多数巡回法院都遵循第二巡回法院的“稀释可能性”标准,而不是第四巡回法院的“实际伤害”方法。将莫斯利此案发生内衣巨头维多利亚的秘密和伊丽莎白,最初被命名为维克多的秘密肯塔基“成人新奇”店之间的商标纠纷出来。在得知该商店于1998年开展后,Victoria'sSecret写信给Victor'sSecret的所有者,声称该商店名称可能与VICTORIA'SSECRET商标产生混淆,并要求所有者立即更改商店名称。作为回应,店主将商店的名称更改为维克多的小秘密。这项微小的更改未能满足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多利亚的秘密在美国肯塔基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了侵犯商标权和摊薄索赔。地方法院对维克多的《小秘密》(Victoria'sLittleSecret)的侵权索赔做出了简易判决,认为消费者在这两家公司的来源或赞助上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可是,法院在其稀释要求上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举行了审理,裁定该商标是著名的,并且该商标很可能因损害维克多里亚SECRET商标所具有的正向联想和良好信誉而因失去光泽而被稀释。在上诉中,第六巡回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对摊薄索赔的支持,以维多利亚的秘密为由。第六巡回赛以前曾采用纳比斯科“稀释可能性”标准裁定,维多利亚的秘密充分表明使用维克多的“小秘密”名称会稀释其商标。法院驳回了商店关于“维多利亚的秘密”介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稀释可能性的论点。这些证据仅包含1个证人的证词,1个退休的上校被维克多的“小秘密”商店冒犯,并将名字与维多利亚的秘密联络在一起。根据第六巡回赛的说法,“听说'Victor'sLittleSecret'这个名字的消费者很可能会自动想到这家更著名的商店,并将其链接到Moseley的成人玩具,插科打gift的礼物和内衣店。”根据第六巡回赛最高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对商标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进行实际损害的客观证据(相对于由主观'稀释可能性'引起的损害的推定)是否为救济的必要证据”FTDA之下。”去年11月,法院听取了口头辩论,许多法院观察员期望法院支持维多利亚的秘密,部分原因是请愿人的律师提出了异常艰难的质询。首席大法官雷恩奎斯特(Rehnquist)甚至告诉莫斯利(Mosely)的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委托人表现不太好。”可是,2003年3月4日,法院作出了一致决定,推翻了第六巡回法院,并退回地方法院进1步审理。史蒂文斯法官为法院撰文,在着重于FTDA本身的实际案文以前,简要回顾了稀释概念的历史。FTDA指出,假如别人使用某商标“导致该著名商标的特殊质量受到稀释”,则该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救济。法院认为,“造成稀释”一词明确要求显示实际稀释度,不能解释为仅要求显示稀释可能性。最高法院并没有要求对商标持有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害的证据。史蒂文斯法官明确指出,摊薄原告不必证明摊薄的“后果”,例如销售损失或利润损失,并以其他方式否决了林格兄弟公司第四巡回法院的意见。法院指出,能够使用“间接证据”来明确稀释度,并不一定必须进行消费者调查。不幸的是,法院没有就怎样满足要求的负担提供任何进1步的指导。法院意见的另1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史蒂文斯法官建议,尽管有异议,但FTDA可能仅旨在达到更普遍的“模糊”稀释,而不是“污损”的想法。史蒂文斯法官指出,尽管请愿人没有质疑污损的关联性,但FTDA并未包含“损害商业声誉的可能性”一词,该词已被大多数州的反稀释法规所包含。史蒂文斯大法官认为,FTDA不包含该语言的事实“能够说支持FTDA的阅读范围更窄”,从而排除了污损。最高法院的裁决令许多商标退伍军人感到惊讶,他们曾希望法院支持第二巡回法院在纳比斯科的裁决,并认为FTDA仅必须稀释的可能性。美国多数巡回法院在纳比斯科遵循第二巡回法院的推理,而仅有第五巡回法院支持第四巡回法院的“实际伤害”标准。并且,“稀释可能性”标准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和评论家的认可,例如J.ThomasMcCarthy教授。像最高法院的任何裁决一样,莫斯利(Mosely)意见背后的推理也受到批评。一方面,尽管史蒂文斯法官对法规文本的依赖是适当的,但他可能错过了FTDA定义“稀释”一词的意义。FTDA将稀释定义为“减少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史蒂文斯大法官注意到了这种语言,但只是与后来提到的“混乱,错误或欺骗的可能性”形成对比。能够毫无疑问地说,“减少能力”一词是指潜在的伤害,而不是实际的伤害。肯尼迪大法官对此标明赞同,他承认稀释的法定定义中“能力”一词的重要性。显然,肯尼迪法官担心法院的意见可能被理解为要求在商标所有人根据《自由贸易区协定》获得救济以前对商标进行某种形式的实际损害。他的意见澄清说,商标所有人将有权立即获得禁令救济,并且“不应被迫等到造成损害和商标的独特性受到侵蚀为止”。肯尼迪法官进1步指出,“通过使用或采用竞争商标可能产生的后果能够表明著名商标的能力下降。”该莫斯利决定可能不健全丧钟联邦稀释权利要求中,一些评论家预测。最高法院的职位实际上是纳比斯科和林格勒兄弟之间的中等职位。标准:稀释不仅仅必须精神上的联络,并且不必须表明实际的经济伤害。实际上,史蒂文斯大法官不遗余力地指出,维多利亚的秘密的专家就维克多的秘密商标的名声作了充分的证词,但专家甚至都没有解决维克多的小秘密这个名字是否有任何作用的问题。依靠VICTORIA的SECRET标志。假如专家提供可靠的证词证明“维克多的小秘密”商店损坏了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很有可能,最高法院将毫无疑问第六巡回法院的结果,即使不是其理由。肯尼迪大法官的赞同甚至暗示商标所有者不必真正表现出“实际伤害”除此之外,法院暗示,原告将有更容易的时间来明确所涉商标相同而不是仅相似的稀释。这部分意见似乎为第九巡回法院最近的案件提供了支持,后者认为为了引起摊薄的可能性,所涉商标必须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几乎相同”。例如,ThaneInt'l,Inc.诉TrekBicycleCorp.,305F.3d894(2002年9月9日)。史蒂文斯大法官的观点甚至似乎暗示,在商标相同的地方,这本身可能就足以作为“实际证据”来支持对实际稀释的认定。可是,总的而言,法院的判决毫无疑问会使公司保护其驰名商标更加困难。因此,该决定可能会导致重新呼吁修订FTDA,以澄清该法规仅必须稀释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稀释的可能性。对法规的这种修改将使FTDA符合大多数州法律的稀释法规,以及与联邦法规有关的可能的立法意图。在修订FTDA以前,稀释案件中的战斗将集中于证明“实际稀释”所必需的证据的类型和水平。对于摊薄原告的律师而言,创新发现新方法来尝试显示实际摊薄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将莫斯利这项决定还可能刺激人们重新依赖州稀释法。在FTDA于1995年通过以前,商标所有者被迫依赖州稀释法,该法已在大约30个州采用。这些州法规中的大多数都遵循美国商标协会(现为国际商标协会)制定的1964年商标示范法,其中提到了稀释的“可能性”。因此,几乎所有州的标准仍然是“稀释可能性”,而不是最高法院宣布的新的“实际稀释”联邦标准。除此之外,由于国会采用联邦稀释法太迟了,因此有大量判例法在解释州反稀释法,特别是纽约法规。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Mosely的判决是其4年来的第三项判决,该判决限制了商标和商业外观所有人的权利。将莫斯利决定是对的高跟鞋沃尔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萨马拉兄弟,529US205(2000),认为未申请注册的产品设计商业外观只能在二级意义的表现加以保护,并TrafFix设备,Inc.诉MktgDisplays,Inc.,532US23(2001),这扩大了功利性功能性辩护在商业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性。这些案件表明,法院对国会和下级法院最近在扩展商标所有人权利方面的趋势感到不满意,至少在诸如稀释和商业外观侵权等非传统主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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