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程序
专利质押作为企业融资的常见方式之一,要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当事人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须向专利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个人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等文件。委托别人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其中,涉外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假如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假如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受理、审查收到当事人提高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专利局受理当事人登记申请以后,就进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阶段。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应补正的文件是否补正。实质审查是针对质押合同的有关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它包含: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是否为明确的、唯一或全部专利权人;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审查;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即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3.决定质押合同登记审查决定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分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两种,并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设立;不准予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4.变更、延期与注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是指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就有关专利权质押著录项目作出变更决定,而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这些著录项目主要有质权人、主债权或担保范围等方面内容,当事人提出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登记通知书以及他有关文件,向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专利权质押的几个常见问题
专利权质押的几个常见问题(无法办理专利权质押的情况)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实现专利权经济价值与市场价值的重要途径。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下面向大家介绍几个专利权质押的常见问题: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质押合同能够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能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专利权质押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应该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选择约定的事项:
(6)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7)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8)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9)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2、 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质押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通常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专利权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假如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不论是否予以登记,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3、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部分无效,必须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4、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行使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弃该专利权;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
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或转让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