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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传统实质性要件,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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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传统实质性要件,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传统实质性要件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具备诉前证据保全的传统实质性要件《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所谓“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首先,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会进行检索,因此发明不必须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情况下未进行检索,因此专利权不稳定。有的专利权人为明确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明确本专利的稳定性。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明确是否必须中止相关程序。(二)“权利证书”已表明“利害关系人”具有胜诉可能性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应该把胜诉可能性也作为诉前证据保全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可是,即便如此,因“权利证书”中已明确表明专利权中的专利权人,且该权利人已属《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所指的“利害关系人”,故“利害关系人”具有胜诉可能性。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诉前证据保全的传统实质性要件。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权的授予的公正性会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这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司法制度就这个问题设计了救济途径和方法,让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其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扮演了重要的判断作用。下面我们来简单介绍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够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可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法院审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法律稳定性的初步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案件审理的参考,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独立地进行侵权判定。此外,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能够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以上是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简单介绍,它主要被应用与司法救济领域,解决专利权相关的法律纠纷,希望希望上述信息能够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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