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1、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2、申请资料
无需提交任何资料。
按照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2个月期限内足额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及印花税。
3、申请接收方式
费用能够直接向专利局(包含各代办处)缴纳,也能够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网上缴费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通讯地址(包含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入暂存。被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标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4、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后,通过受理窗口当面缴纳、代办处窗口当面缴纳、银行汇付、邮局汇付或者通过电子申请网站网上缴纳办登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合格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能够在视为放弃已取得专利权通知书4个月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权利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补充缴纳办等手续相关费用。经审批恢复权利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专利申请重新进入授权公告及颁证程序。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合格的,该专利申请失效,同时予以公告。
5、审批结果
办登手续合格的,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的,该专利申请失效。
6、结果送达
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放弃取得专利权或恢复权利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7、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权,并依法受到保护。
对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及颁发证书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8、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四)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9、公开查询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能够专利申请查询授权公告状态。
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1、审批数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六条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1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明确。
2、办事条件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号)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申请资料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 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能够在专利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也能够到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贵阳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专利局负责受理全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25个开通优先审查受理业务的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地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
5、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程序,必须满足3个方面的手续要求,包含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优先审查请求时机、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对于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是纸件申请的情况,首先应当转成电子申请,转换成功后才能办理优先审查请求手续。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主要有3个步骤,包含:①申请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②下载电子申请顾客端,获取数字证书;③在顾客端提出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
(二)优先审查请求时机
申请人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最佳时机是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刚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是“发明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则标志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
除了通过在实质审查阶段办理优先审查程序实现加快审查以外,在其他审查阶段也能够通过正确的操作有效缩短审查程序。例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尚未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提前公布声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快速办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手续,即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在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缴纳申请费后即可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
(三)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手续文件包含:“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资料、“相关证明文件。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是标准表格,表格编号:100043.申请人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www.cnipa.gov.cn) “表格下载中优先审查类下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给出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资料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含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能够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3.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6、3种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能够通过窗口、邮寄、代办处办理3种方式递交优先审查文件。
通过窗口方式办理的,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标明“优先审查字样。
通过代办处办理的,申请人能够到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 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贵阳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文件。
7、审批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8、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对于不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
9、审批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书。
10、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能够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11、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初审部流程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010)62086383
(三)电子邮件咨询
cpquery@cnipa.gov.cn
(四)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12、公开查询
申请能够随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优先审查案件的审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