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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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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指一件作品中应该体现出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含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专利权、商标权等经过国家确权的都能够因其内容被否定,而著作权这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不存在否定作品本身的问题,若要否定作品的著作权,要看这个作品是不是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是不是著作权法所排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客体就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中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含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怎样。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以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它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这种表达方式受著作权保护。同时,作品表现出来时,必须一定的载体。作品不同于载体,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载体是作品的物质媒介,是财产权的保护对象。一件作品能够由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人类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自然存在物、非人力所创造、非智力创作的不能成为作品。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创作而成的,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推演而来。一方面作品来源于作者的劳动,另一方面作品体现出作者的个人特性。创造性存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中,而不是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的要求,思想本身不是作品,也不受法律保护。此外,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指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在著作权法中,各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不要求一定是首创的,即使是表现同一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只要它们不是相互抄袭的,各自都拥有其著作权。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艺术创作或科学论著通过载体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假如作品的表现形式不被著作权法认可,则作品就得不到保护。如有的国家著作权法不承认作品的口述表现形式,那么口述作品就得不到保护。4.具有可复制性。仅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并得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才能展现、传播、被别人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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