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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期间,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很多企业对著作权的期间,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的期间,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希望大家能对著作权的期间,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著作权的期间,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著作权的期间,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著作权的期间

由于著作权所包含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二者的期间也不同。著作权的期间的计算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死亡起算主义”,即作者终身享有再加死亡后若干年限。一般是从作者死亡之年的年末或翌年年初开始计算。(2)“发表起算主义”,即从作品公开发表之年年末起若干年限。我国著作权期间的计算兼采两种计算方法。一般作品适用“死亡起算主义”;特殊作品适用“发表起算主义”。(一)著作人身权期间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络最为紧密,只要作品存在,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络事实就不会改变,因此它们受到永久的保护。世界各国由于著作权理论和立法传统的不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不太一样。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这是由于发表权是著作财产权产生的前提,它往往同复制权、录制权展览权等相联络,作品的发表也会给作者或其继承人带来经济利益。假如发表权永久受到保护,不利于作品的利用。(二)著作财产权期间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以作品产生或首次发表起算,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视电影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由于发表权一经行使便不复存在,因此上述规定中的发表权是指,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确标明不发表,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明确,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在作者身份明确以前,该匿名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出版者或作品原件所有者行使。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1.定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是指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和转让方式之外,依据法律规定对著作权财产权进行利用的方式,它是著作权利用的必要和有益补充。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是建立在对作品的财产权利用能够为社会和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且随着现有知识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作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些都推动财产权利用向前发展,促进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的产生和发展。2.分类(1)质押质押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将作品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无法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将其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著作权质押是一种权利担保方式,建立的越础是作品财产权中所包含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著作权质押能够是著作权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方式,也能够是著作权人为别人的债务提供著作权担保方式。肖著作权是共有著作权时,某一方著作权人对著作权进行质押时,须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在著作权质押设定完毕后,未获得债权人许可,著作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行使著作权。(2)信托信托是指著作权人将处分著作权的权利委托别人进行行使,并约定获得报酬的标准和方法,受托人获得授权后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利用。人们对产生作品和著作权利用及利用方式认识的深化推动了著作权信托制度的发展,在作品创作早期,作品的推广和利用大多由作者实施,往往仅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推J“,对作品和著作权的经营并没有1个完整有效的营销;随着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和团队出现,更为灵活和专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将作品和著作权利用带入到了更为广泛的领域及深度,推动了著作权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开发,故而将著作权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利用,有利于著作权利用管理的专业化和模式化。(3)破产财团破产财团是指当著作权人破产后,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能够成为破产财团,通过对作品和著作权的价值分割来实现债权。破产财团通常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现行法律中,由于自然人不可能破产,故著作权成为破产财团的主体通常是指企业,如出版公司、软件公司和电影公司等,由于拥有大量的著作权,在公司破产时,公司拥有的这些作品的财产权就能够成为破产财团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债权人债权。当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时,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与通常物权价值有所不同,对破产财团价值评估和认定将决定企业著作权价值的实现,故对于企业著作权领域内的破产财团而言,更应该注意财产权评估的公允性和分配程序的公正性,以防止企业著作权被低估和滥用,从而损害著作权人及相关人员的利益。(4)强制执行对象强制执行对象是指当著作权人因纠纷而对别人负有可执行之债时,著作权人所拥有的财产权能够成为执行对象供执行人执行。在著作权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著作权人所发表的作品均能够成为强制执行对象,可是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鉴于对其作者人身权的尊重和财产权评估的不明确性,通常不作为强制执行对象。当共有著作权人负有执行义务而不履行时,对于共有著作权而言,仅在共有著作权是可分割的著作权时,其中的财产权才能成为强制执行对象,否则,应与共有著作权人进行协商,以期找寻对其中强制执行人的财产权进行执行的方式。3.特点(1)标的为财产权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对著作权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集中在著作权的财产权领域,财产权成为其他利用方式的唯一标的,对财产权价值的评估和认定,以及实现作品价值的方式都是围绕着财产权而展开。(2)具有多样性源自于财产权在不同情况和不同利用方式表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同,著作权人和其别人对作品财产权的实现具有不同需求,故而出现了多样性的作品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无论是质押、信托还是破产财团,都是在不同情况下作品财产权实现的方式。(3)第三方参与在作品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中,除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作品财产权的自然人或企业外,通常还应有第三方参与,如在质押中对作品财产权进行评估认定的第三方,在信托过程中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作品财产权的第三方,或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都是第三方。在第三方的协助和职能履行下,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才能得以实施。4.我国的著作权其他利用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著作权其他利用方式有1个认识过程,在2010修订以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作出规定,对著作权质押仅能在《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权利质押”中找到相应的规定。随着立法的深入,我国在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规定对著作权的质押作了明确规定,类似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破产财团和强制执行作了规定,可是对于著作权信托,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没有进行规定,为扩大著作权利用的范围,更大程度地发挥著作权的财产性价值,建议今后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增加并完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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