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机构是哪里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计算机技术取得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凝结着人们的知识劳动成果,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想要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确保在受到侵权时,能够依法维护。那么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机构是哪里呢?必须提交什么资料?
一、登记机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目前除北京地区设有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必须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登记,外地申请者能够通过邮寄申请文件办理。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资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软件的鉴别资料包含程序和文档的鉴别资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资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资质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能够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资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能够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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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能够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明确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标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资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资料包含程序和文档的鉴别资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资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人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资质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能够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资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能够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能够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以前,能够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能够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资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能够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标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标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资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
申请版权登记
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能够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