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著作权的基本特点,著作权的继承取得

  
很多企业对著作权的基本特点,著作权的继承取得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的基本特点,著作权的继承取得,希望大家能对著作权的基本特点,著作权的继承取得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著作权的基本特点,著作权的继承取得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著作权的基本特点,著作权的继承取得

著作权的基本特点

(一)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而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无形性表现在行使权利时,不以权利人对实体财产的控制为转移。作品伪著作权是独立于作品的载体而存在的。(二)著作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权利著作权是“天赋”的,是人权的一部分,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事实上,在法律有规定以前,著作权并没有得到承认。现在各国助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内容、期限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说明著作权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三)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法律特征专有性,指除权利人容许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地域性,指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保护协议外,一国法律保护的包含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域外效力;时间性,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以及死后50年,超过此期限,著作权将进人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四)著作权具有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特点第一,著作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独创的,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别人作品得来的,可见著作权不排除独立创作中出现的巧合情况。专利权不同,两人申请同一专利的,专利权只能授予在先申请人。第二,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程序等各类作品;可是,作品的构思、创作方法、技巧,以及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均不受保护。而专利权保护的是解决技术领域中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的构想,这种新构想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标志或服务标志,即商标,它的构成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第三,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对其作品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自作品完成创作起,就享有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经政府主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取得。(五)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致,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但从社会的实际必须出发,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并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对作品,包含录音录像制品实行自愿登记。该办法明确指出,这种登记制度是一种形式上的登记,目的在于协助司法机关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能够作为初步的证据;同时也为别人使用作品时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提供一条方便的途径。可见,无论作品是否实际登记,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均不受影响。我国的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必须说明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自愿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我国软件发展的政策,简化登记手续,国家版权局2002年2月20日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软件登记办法。负责作品登记工作的机构,按上述办法的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人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对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由国家版权局主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被认定为办理登记的机构。

著作权的继承取得

继承是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可是由于著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内容既包含人身权又包含财产权,因此,著作权的继承具有特殊性:1.可继承的著作权范围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一规定表明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在其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一样,即成为公民个人遗产的组成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当然,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因此著作权是1个整体,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如继承人为两人或数人,继承著作权时,能够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其中人身权利是同作者紧密联络的,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这些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的50周年。因经继承人继承著作权的,能够享有50年的著作权。对于作者没有发表的作品,假如作者没有明确标明不发表,作者死亡后的50周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也不受别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并不是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带来什么积极利益。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即获得了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自然也必须保护作者的社会名誉不受侵害。由于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不管是著作权人还是著作权继承人都有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