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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很多企业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希望大家能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包含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1.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晶的著作权。2.数据库作品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假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5.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6.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并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单位行使。这些情况包含:①主要是利用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所谓由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7.职务软件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的,即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公民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开发者自己享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夕》。8.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如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明确以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容许别人能够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即以某种方式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称谓;英国称为“有关版权作品容许实施之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权利的限制”。美国最先引人了至今被各国广泛认可的合理使用判断规则,其内容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明确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含: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②有版权作品的性质;③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④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一)合理使用的条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别人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这就代表着没有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属于非商业用途,即不是用于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3.使用作品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合理使用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要满足3个条件:主体仅限“个人”;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排除了商业目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处必须注意的是引用的“适当”,一般认为判断是否“适当”应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引用部分在原作中的地位及占比,二是引用部分在引用人作品中的地位及占比。一般认为,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除此之外,上述规定还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等邻接权的限制。(三)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仍然适用。可是,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主要体现在:1.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随着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人也开始在数字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目前著作权人广泛采用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主要包含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访问控制措施主要有口令加密技术,插人像信用卡似的验证硬件才可进入等;使用控制技术主要有电子签名、电子水印以及使用期限限制等。可是,著作权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容许技术保护措施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激烈的争论。其焦点之一就是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协调问题。技术保护措施尤其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犹如给作品加上了一把锁,仅有付费者才能获得钥匙,而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将被拒之门外,即便使用者是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和免费表演都不得入门,这显然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大大挤压了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2.网络格式合同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网上作品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合同进行,这种交易主要采取许可方式,常用的有点击许可证资质与启封许可这两种形式。著作权人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很容易使权利人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公众要么接受不合理条款,要么根本无法接近作品,从而导致公众的“合理使用”无从谈起。3.复制权的扩张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和最基础性的权利,然而,网络环境下的复制区别于传统的复制:①这种复制是暂时(临时)性的,一旦计算机关闭,复制件就会消失;②这种复制多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这种临时复制在网络上无处不在。《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或采用任何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这一规定把所有的复制都囊括在内。因此,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动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但却给公众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此,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空间。关键的问题是: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范围是应当扩大还是缩小。对此学术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扩大,其主要理由是:网络著作权发展的特点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正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而使用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则滞后。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信息管理权等,而权利扩张与权利限制却没有实现平衡。从理论上讲,权利与权利限制并存,权利范围越大,对权利的限制也应越多,网络著作权的扩张同时必然代表着这种权利限制的扩张。另一种观点则相反,主张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不但不能扩大,反而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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