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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培育广安造品牌壮大商标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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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培育广安造品牌壮大商标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广安市培育广安造品牌壮大商标强市

⑴锁定发展目标。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商标强市战略的意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已创建中国驰名商标6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2件,争取2020年申请注册商标突破1.2万件,创中国驰名商标10件、中国地理标志商标15件、省著名商标60件、市知名商标300件。

⑵打造特色品牌。实施“育普标、创名标、亮名标、护名标”工程,建立“广安盐皮蛋”、华蓥蜜梨、“麻广广”等“广安造”品牌培育梯度储备库,鼓励企业在产品开发、外观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创新,在项目立项、税收、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累计兑现奖励500余万元,培育省著名商标40件、市知名商标225件。

⑶释放政策红利。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商业)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获省著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种植(养殖)企业奖励50万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分为两种情况:(1)播放别人未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公布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布于众;同时享有广播权,即享有许可别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或广播作品的权利。由于著作权人上述权利的存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是播放其未发表的作品的前提。未取得许可播放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人有权获得报酬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应当支付报酬。(2)播放别人已发表的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是《著作权法》修改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之一。依《著作权法》第42条可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别人已发表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由于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对付酬问题也就不可能事先提出要求,因此怎样付酬是1个时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依《著作权法》第28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也能够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按照这一规定,广播电视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能够同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付酬的标准和方式进行协商,按照协商后的数额支付报酬。没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什么权利?依《著作权法》第44条可知,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上述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可知,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电视台播放别人电影作品时应履行什么义务?依《著作权法》第45条可知,电视台播放别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别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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