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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根源,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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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根源,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几种类型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根源

(一)两权利自身的特点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基础1.标识性及标识对象的统一性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两者的标识对象有一定的区别。然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发挥各自标识作用时,并不是单独的、被割裂的,相反它们随着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推进,会被赋予共同的第二含义,这种标志将与一定的信誉挂钩,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并无多大区别,两者甚至互相影响渗透,这就代表着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标识对象的互相渗透,并进而统一。2.标识的混淆性商标的组成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企业名称则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关键,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可见,当商标主要由文字构成时,就有可能发生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标识的混淆。由于标识性与标识对象的统一性,标识的混淆将直接导致标识对象的混淆,从而发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3.权利的专有性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商标和企业名称一经申请注册,即产生一定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利禁止别人做混淆性使用,假如有混淆性使用,在两者都经合法申请注册的情况下,就会发生权利冲突。4.权利的地域性商标和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名称在申请注册时是有一定地域限制的,然而上述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往往突破地域的框架,从而导致权利冲突。(二)利益驱动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助动力就个体而言,企业的生存及发展是为了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商标与企业名称都蕴涵了一定的市场价值,面对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出于一种本能的利益追求,企业往往会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利用商标与企业名称,甚至利用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混淆,便捷地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权利冲突。(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1个缺口除民法通则原则性规定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外,①对于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规范及保护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商标主要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商标法来调整,而企业名称主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来调整。事实上,这里已经存在了制度上的不协调及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尽管民法通则赋予了两者相同的权利地位,然而在具体的保护层面上,从法律法规的颁布单位来看,企业名称显然已经低了一级,其仅是1个管理层次上的规定。第二,法律所赋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信息资源亦不共享,这就使冲突有了发生的可能。第三,在权利冲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权利冲突下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这就为审判实践带来难度,也缺乏对市场秩序的一般引导。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几种类型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几种类型(一)将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申请注册使用如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受让取得“克莉丝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的“克莉丝汀”在食品制造、销售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苏州市克莉丝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1991年申请注册登记,原名苏州市金童食品厂,1999年企业字号变更为“克莉丝汀”,在与上海克莉丝汀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商品的包装上,苏州克莉丝汀除标注其企业全称外,另单独突出使用企业简称“克莉丝汀”,从而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将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如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1993年核准申请注册“恒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此以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已经以“恒盛”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之后,恒盛陶瓷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恒盛”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而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恒盛瓷砖”的简称。①由此引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三)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申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新类型案件。如原告惠工厂②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8年取得“海菱”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华衣公司③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原告的“惠工”字号和“海菱”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华衣公司申请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于2000年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菱公司,④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四)企业改制后因权利许可而导致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如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永久”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告摩托车分公司部分改制而成,原告在被告处曾经有10%的股权。被告企业成立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吸纳了原告的部分员工,原告向工商行政部门出具了冠名权证明,同意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永久”字号。后原告将其在被告处的10%股权转让后,原告觉得被告继续使用“永久”字号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要求被告撤销其企业名称中的“永久”字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被告并未变更,从而导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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