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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优先权声明有何规定,注册商标优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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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优先权声明有何规定,注册商标优先权是什么

注册商标优先权声明有何规定

注册商标优先权声明有何规定?书面声明以填写申请书上相应的项目为准,即: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填写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不应使用国别英文缩写,对于香港、台湾地区应使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申请日期应以“×年×月×日”格式填写。一些代理机构作为提示之用,习惯在申请书上加盖一“优先权”字样章戳,此章不应与商标局优先权确权章相同或相似,同时也不应盖在书面声明填写项目处。

申请副本有什么要求?

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仅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具体情况,申请人能够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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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优先权是什么

注册商标优先权是什么?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内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商标申请,能够享有优先权。

注册商标优先权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资格:《巴黎公约》第四条(一)1规定,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在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系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或成员国某一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即享受国民待遇的非联盟国家国民);

另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按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同样我国申请人到欧共体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时也应当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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