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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评价中国名牌商标,谁能够成为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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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评价中国名牌商标

名牌商标战略的重点不在于怎样评名牌商标,而在于怎样创,评价的目的就是要引导企业创建名牌商标,推动和保证企业创名牌商标的主动性。从根本上讲,是不是名牌商标产品应该完全由市场说话,由消费者自己判断。按照与国际接轨的惯例,评价名牌商标应该由市场和中介机构操作。而在中国现阶段,中国名牌商标产品的认定采取的是政府推动和监督下的专家评定模式。政府为推动、提高新技术企业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中国名牌商标产品的评比,就是为了正确引导企业走名牌商标战略之路。评价中国名牌商标产品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助其影响力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企业进1步做大做强。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认为:“我们评价中国名牌商标,可是我们的眼睛一直在看着世界名牌商标,盯着国际市场。”中国名牌商标战略推进委员会是为推进名牌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商标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商标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而成立的并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商标产品评价、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机构。它由有关政府部门、全国性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名牌商标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名牌商标推进委员会成立以来,领导了1年一度的中国名牌商标产品评价工作。中国名牌商标产品的评价和管理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中国名牌商标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名牌商标战略的实施进入了1个新的阶段。创立中国名牌商标,打造中国的世界名牌商标,向社会推出中国名牌商标产品,必将带动企业重视质量、开拓创新、爱护名牌商标、争创名牌商标工作的发展。可是,由于中国名牌商标战略推进委员会成立的时间不够长,对企业进行的评比尽管比较科学,但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必须适当地让政府介入评选活动,这会对市场起到比较正面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商标,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中国名牌商标的评价之外,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中国世界名牌商标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规定,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商标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中国世界名牌商标产品”的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商标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商标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企业申请情况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分为申请资料的书面评价和企业的现场评审两部分。评价范围为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商标产品。“中国世界名牌商标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评价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一年进行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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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够成为注册商标申请人

热点推荐: 知识产权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专利转让 商业秘密 商标转让 申请注册商标这里区分两个概念,那么就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专用权人。其中,前者是指谁有权利能够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而后者则是已经取得了商标权了。那么现实中,谁能够成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申请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1、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注: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但在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与同国内情况一样能够申请。以下均同本解释)“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能够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同我国未建立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国家的申请人在我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对等原则办理。有关申请人委托书的认证手续,能够通过双方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办理。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新版)

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企业、社团、行会申请集体商标的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提供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并且,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3、申请证明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新版)

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例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4、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1)根据《商标法》 第五条

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

第78条 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2)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1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必须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②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必须使用同一商标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等等。在不同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的,能够成为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体不同,主要包含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是能够成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的。至于该怎么进行注册商标,你能够到 网站的其他栏目进行深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能够咨询 海口律师。延伸阅读: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什么申请注册商标的必备条件有什么申请注册商标的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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