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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复审,注册商标五大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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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复审,注册商标五大常见误区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及复审

一、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权的无效宣告,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在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同时,也突出了商标确权程序的简化,对争议的裁定结果以“无效宣告”代替原规定的“撤销”。商标无效宣告包含以下情形:①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之规定,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②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据上述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明确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能够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据该规定不返还侵犯商标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二、商标复审商标复审是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事实,对不服商标局的处理决定,依法进行评审的程序。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评审以下案件:①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服的复审;②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③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复审;④对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提出的撤销作出裁定;⑤对申请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⑥对认为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在于:确认、维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阻止、撤销当事人的不正当权利。因此,商标评审工作对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商标五大常见误区

在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授权和转让中,存在着许多误区,大家多学习商标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才能避免问题发生。误区一: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等于拿到了商标解读: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代表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符合商标局的形式要求,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但还没有进入实质审查,申请人尚未取得商标权。误区二:随便用个名称当作商标解读:商标不能随便用,尤其是代表申请注册商标符号的更不能乱用。在没有进行商标检索的情况下,乱用商标有三种后果,一是构成侵权行为,侵害别人在先权利,如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权;二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严重的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误区三:产品印上申请注册商标就没有风险了解读: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就超出了商标权人的私权范围,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是一般违法行为,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构成犯罪。误区四:商标样式能够改动解读: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加注申请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是不规范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依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乱改动商标样式,有可能会失去商标权。误区五:已经有了1个产品商标,有权许可别人加盟商铺使用解读:拥有产品商标并不等于毫无风险许可别人进行加盟,产品商标的使用范围仅仅限定在核准使用的类别和商品中,不包含提供服务,例如许可别人进行特许经营,开设加盟店等。在店铺的门头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服务商标的使用,这情况下许可人仅拥有产品商标是不够的,有可能在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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