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同日申请怎么办
注册商标同日申请怎么办?众所周知,我国注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类别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可是,当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同一天时,怎么办呢?企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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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下面为你解答这一问题。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的补充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2、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若双方提供的使用证据都无效,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无法分出“胜负”的情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注册商标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这就代表着将有一方或几方放弃申请该商标,不过,本着平等自愿的协商原则,协商双方可根据各自必须达成有偿或无偿协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3、不可忽视,现场抽签:
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不过,这并不代表申请人能够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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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同一天申请的规定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在先是指一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日期早于其他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依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使用在先是指一申请人先于其他申请人使用了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包含申请人最早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商标时的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收发货单证等,或者被许可人最早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收发货单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