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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审查之相同与近似,注册商标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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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审查之相同与近似,注册商标审查制度

注册商标审查之相同与近似

一、相同商标。指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方面相互一致。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形: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和图形均相同的组合商标。商标相同不能理解为两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致和没有丝毫的细微差别。假如两商标文字、图形均一致而在文字的疏密、字体的大小、书写的方式、排列的顺序方面有些出入,则仍应视为相同商标。如“三五”、“555”;“多美”、“美多”;“江汉”、“汉江”;“乐声(LESHENG)”、“乐声(YUESHENG)”等都是相同商标。此外,将中文名称与罗马拼音并写的商标改为仅用中文名称的商标,也应视作相同商标。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商标是否相同不应作过宽的解释。假如把“天民”、“大民”;“天桥”、“天椒”等类似商标解释为相同商标,在实际工作中将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对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商标所有人是否正当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复审、争议裁定以及商标的续展申请注册、变更申请注册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假如有人以商标所有人不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为理由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时,申请注册是否应当被撤销,有时就直接依赖于对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判断。假如实际使用的商标只是在书写间隔、颜色、字体等方面作了一些细枝末节的变动,应视它与申请注册商标是相同商标,不能撤销其注册商标。否则,假如商标所有人对申请注册商标图样作了大的变动,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面貌全非,或者尽管类似但两者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差异,在这类情况下,则应作出撒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二、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语意、读音等方面相互类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造成混淆。商标近似包含外观近似、读音近似和意思近似。外观近似是指两个商标的名称、图形,就外观上看互相混淆,不易分辨。如“凤凰”、“金风”,图形都是一只凤凰鸟,“金风”两字采用繁体字书写,整体构造与“凤凰”基本相同,即构成外观近似。又如,“飞跃”、“前进”都以奔马图作图形;“光明”、“火炬”以火炬作商标图形;“皇妹”与“皇姝”、“天秦”与“天泰”、娃哈哈”与“娃娃哈”构成的文字商标等,在外形上极其类似,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构成外观近似。读音近似是指商标的读音不易分辨,即两商标文字的发音或各自图形名称的叫法相互近似,容易混淆。汉语中的同音、近音字许多,一些商标尽管在外观、含义方面相去甚远,但其读音可能十分近似,甚至完全相同。如“美迪”、“美的”;“洪山”、“红山”;“红果”、“鸿果”;“富土”、“富仕”等等。意思近似是指两商标的文字、图形所标明的含义近似。如“红花”、“大红花”;“钻石”、“宝石”;“双喜”、“红双喜”;“象”牌、“大象”牌等,构成意思近似。在外观、读音、意思这三种相似之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原则上两个商标相互近似。但如读音相似,而意思、外观明显不同时,有时也被判断为非类似,这要取决于商标所从属的商品和商品的流通范围、交易习惯等因素如相隔很远的两家饮料生产企业,分别以“林海”和“临海”商标在冰棒、冰琪淋上申请申请注册,则两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可能同时被核准,由于冰棒、冰琪淋属地产地销的商品,销售范围受到地域限制,相距遥远的两家企业,即使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也不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滑。因此,判断商标是否类似,不能脱离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仅就商标文字、图形在外观、读音、意识这几个方面进行孤立的考察,而要把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紧密联络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外观、读音、意思这三种商标相似形态,具体把握时,在程度上或掌握尺度上孰重孰轻,还要根据商品销售渠道、交易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对柜台售卖的药品,顾客一般是询问商标购买,因此,对这类商品上的商标,在读音的相似性方面应严格把握,防止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读音相似的商标。对于超级商场、自助商场出售的某些食品、饮料等,消费者般是指牌购货或根据商标的外观辨别商品,此时在读音相似性方面就可相对掌握得松一些。由于没有普遍适应的标准,又不能通过模拟实验得到所必须的结果,判断商标类似确实极其复杂。但商标近似与否,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和商标能否获得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判别结果的不同,对商标权利人,对消费者和其它商标利害关系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审查实践中,商标代理机构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到严谨查询宁肯错杀,不能放过。

注册商标审查制度

世界各国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其做法不一,有的采取不审查制度,有的采取审查制度。一、不审查制度所谓不审查制度,亦称形式审查制度。就是对注册商标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予以申请注册。这个制度的手续简便,申请人只需简单地向主管商标的机关递交一份申请书,缴纳费用,而商标主管机关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案的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一般而言,主要是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申请申请注册的手续是否完备,如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商品分类和商品分类表是否一致;报送的商标图样在数量上和规格上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费申请注册费是否送齐;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核准程序;是否符合“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及审查原则;假如是外国人申请申请注册的,还应审查是否有代理委托书以及公证、认证等手续。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该权利是否有效,必须经过法院或者注册商标机构的审判部门的判断才能明确。如法国、瑞土等十多个国家就是采用此制度。法国对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很容易通过,只审查商标是否影响公共道德,是否与外国国旗、法国国底和国徽一样,除此以外,一律不审查。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节省人力、审批迅速及时;它的缺点是商标专用权不稳定,随时都有失效的可能,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因此,这一审查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不受欢迎。二、审查制度所谓审查制度,即商标权利的是否生效,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予以申请注册。实质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判断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律的规定。各国规定审查的内容不一,但主要是审查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已申请注册商标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相似;是否有损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政治上是否有不良影响;商标是否显著;商品填写情况是否过宽,必须详细说明商标名称或修正商品写法等,总之,审查这个商标是否符合申请注册条件,实行这种制度,注册商标较可靠,较稳定。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审查制度。例如,在日本,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能否申请注册,采取审查原则,即对提出的申请,要受审查官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合乎规定,申请费是否缴纳等,假如发现问题,特许厅将发出补充通知,申请人必须在30天内提交补充资料或说明。因此,仅有在申请书上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才转入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中,假如发现有驳回的理由时,审查员即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理由通知,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假如申请人不提出意见书则认为驳回是正确的,申请注册申请就被驳回;反之,假如申请人提出了意见书,审查官看了申请人提出的意见书之后,认为其理由成立时,就决定把此商标刊登于申请公告,容许别人提出异议。假如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所提异议不成立时,特许厅则发出申请注册通知,交申请注册费后则可得到申请注册。这里,缴纳费用是件很重要的事情,假如不缴纳费用要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我国实行审查制度我国建国以来,一直采用审查制度。1950年颁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条作了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定后发给审定书;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而驳回时,发给核驳通知书。已完成审定手续的商标,经登载商标公报公告满4个月,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时,始予申请注册。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未被核准,申请人假如不同意,能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1个月内申请再审查。经再审奎后,假如仍未核准,即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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