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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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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必须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别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申请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申请注册原则

所谓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申请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注册商标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申请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申请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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