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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注册商标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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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注册商标申请须知

注册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注册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我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申请注册商标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优先权制度。我国对于服务商标于1993年7月1日起予以保护。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内容是: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家正式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同一注册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含义是,当某一申请人甲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A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又在巴黎公约或者TRIPS成员B国提出与其在A国提出的相同的注册商标申请,且申请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甲在A国提出申请的日期能够享有其在B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甲在B国的申请日期相对于其他第三者处于优先地位。由于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初步审定更先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是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注册商标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第一,什么人享有优先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的人民享有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国民待遇。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注册商标申请能够在中国享有优先权的成员国国民或者成员经济体的人民;我国人民到其他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也享有此种优先权。第二,享有优先权的期限是自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内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即享有优先权。第三,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必须与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相同,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其排列必须是相同的,且必须申请申请注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假如在中国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外国提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即使申请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也不享有优先权。第四,注册商标申请人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尽快(最迟必须在3个月内)提交其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五,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标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注册商标申请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证明注册商标申请、集体注册商标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注册商标申请除包含狭义的注册商标申请的内容外,还包含变更、续展、转让申请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以及他注册商标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络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络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络,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络。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经办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员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能够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能够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注册商标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能够自行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能够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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