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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法律对驰名商标强保护,灵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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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法律对驰名商标强保护,灵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灵活运用法律对驰名商标强保护

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实践中,要灵活掌握、用好用足《商标法》和《解释》的法律规定,将法律规定有效地运用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结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和《解释》第九条关于“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络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规定,只要把握好其中的“相同或类似”“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特定联络”“可能损害”等不明确和裁量性的标准,不论是反混淆还是反淡化,维护驰名商标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的选择,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对应,就能够有效地实行维护驰名商标的目的。“只要新出现的一些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法律精神和灵活运用裁量性规范,总能够在现有的裁量性规范中找到规制不正当行为的依据,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灵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3月27日,灵山县召开“灵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标志着“灵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正式启动,申报周期将近1年。

据该县工商部门介绍,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的保护,能够有效保护本地荔枝文化资产不被流失和著名特色产品不受侵害,提高“灵山荔枝”的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保护广大生产者合法权益,增加产品附加值。

据悉,作为“中国荔枝之乡”,灵山县已知树龄八百年以上的古荔枝树有1500多株,种植历史悠久,品种资源丰富,品质优良。所产的灵山桂味和灵山香荔分别获1992年首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金质奖和银质奖;灵山香荔分别获一、二、三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银奖、金奖;三月红荔枝获“七五”全国星火计划成果博览会银奖;2003年至2006年度,灵山香荔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灵山香荔荣获“中国十大荔枝品种”称号。

近些年,灵山县荔枝年产量超过12.5万吨。目前全县荔枝种植面积60.5万亩,现有三月红、妃子笑、黑叶荔、糯米糍、香荔、桂味等早、中、迟熟品种35个,全县已形成以县城为中心,包含新圩、佛子、檀圩、那隆、三隆、武利、伯劳、烟墩、太平在内的十个以荔枝为主的水果万亩连片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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