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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出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吗,注册商标人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一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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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出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吗,注册商标人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一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注册商标人出的鉴定报告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7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远安县工商局举报,反映该县个体户张某销售的“稻花香”白酒侵犯其“稻花香”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注册商标人的打假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张某销售的“稻花香”白酒外包装与该公司的产品不一致,该批白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当即对该白酒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全部委托注册商标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白酒中有90瓶的外包装封口胶及QS(质量安全标志)与该公司的不一致,为假冒‘稻花香’白酒”。4月23日,远安县工商局以当事人侵犯“稻花香”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27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5月15日,注册商标人派员进行第二次鉴定,其结果与1月27日鉴定结论一致。5月23日,远安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0瓶,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29日,当事人以注册商标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侵权认定依据为由,向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远安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意见分歧

关于该案中注册商标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注册商标人的鉴定结论能够作为主要证据,是依据2005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委托注册商标人对涉嫌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之规定。

1.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因此,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由注册商标人进行鉴定。

2.在本案中,“稻花香”是一件商品商标,申请注册人能够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它起着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注册商标人通过对商品的包装、标识等特征即可判别是否侵犯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须对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作出鉴定。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其商品合法来源和真实信息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销售的“稻花香”白酒不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采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注册商标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主要证据。理由是:

1.从主体上而言,该公司既是举报者,又是生产者,将鉴定权力交给该公司,似有不妥,应该由1个中介机构来进行鉴定。

2.从鉴定内容来看,说是假冒的“稻花香”珍品壹号白酒,而鉴定人只是对商品的外包装做了鉴定,而未对商品本身进行鉴定。

3.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未能引起工商部门的重视,仍然把鉴定权力交给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工作人员。

4.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其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由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其鉴定结论,显失公平。

结论

6月20日,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其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批复认为能够委托注册商标人对涉嫌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进行鉴定,并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远安县工商局按照该规定操作并无不妥。”

注册商标人得权利与义务,以及商标使用过程中一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注册商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注册商标人的权利

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含:

①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其申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②独占权: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③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④禁止权:对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人有权予以制止。

⑤抵押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⑥转让权:注册商标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申请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别人。

⑦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能够依据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注册商标人的义务

①注册商标人应当对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②注册商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2、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证》上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2)注册商标人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3)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注册商标人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假如申请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一旦被别人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5)注册商标人应防止其申请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6)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资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7)以申请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1)行政途径

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司法途径

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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