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仅有就与第一次申请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才可在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因此新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初次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同时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也应与初次申请指定使用商品相同。考虑到具体情况,申请人能够将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缩小,但决不得超出初次申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副本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国家至今仍未加入《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仍然采用其本国的分类方法,因此只要其所报商品相同,不应考虑其类别是否一致。
外文申请书件必须译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应当翻译为中文,尤其应明确译出以下几项内容:l、申请日期;2、申请号;3、初次申请国;4、商标;5、申请类别及商品/服务(由于各国分类方法不同造成的类别不同,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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