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标尺厘清商标恶意抢注边界
用法律标尺厘清商标恶意抢注边界
近期,日本知名旅游吉祥物“熊本熊”因在中国被抢注了商标,进而宣布在中国市场改名一事引发热议。11月11日,媒体记者登录其官网发现,“熊本熊”确实已经更名为“酷MA萌”。早在2014年2月,就有人申请并成功在第18类皮革皮具和第25类服装鞋帽类别申请注册了“熊本熊”商标。
实际上,我国知名旅游资源遭商家“蹭热度”、旅游目的地商标抢注同样也不在少数。此前,甘肃省工商部门就公开标明,“敦煌”“莫高窟”等一系列带有明显“敦煌印记”的商标被外省商家或个人抢注,使甘肃省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著名商标频频遭遇“山寨”抢注,一方面是商标价值高,另一方面则是侵权成本低。最关键的是,对于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规范目前还没有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侵权的界定还留有一定的余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对在注册商标审查阶段,商标行政审查机关主动驳回申请也没有明确规定;再加上打击恶意申请注册各程序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不统一,客观上给一些商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机会。
商标法规定,“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有关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但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有一定难度,长期以来,仅有当被抢注商标的名气很大,并且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时才较容易进行界定。事实上,由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较多,相关企业很容易陷入繁琐的诉讼过程之中。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在现实中,一些不良商家搭知名品牌的“便车”、蹭知名旅游景区的热度来恶意抢注商标。因此,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尽快将原产地意义的商标保护提上立法日程。要抓住修法的时机,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的适用条款,修改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用于制止商标囤积行为的条件,同时还能够探索建立强制转移制度与恶意申请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商标获准申请注册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并建立配套信用监管制度。
近些年,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不仅打击了企业主动性、破坏了市场秩序,更阻碍了我国自主品牌的发展。就旅游市场而言,随着市场的成熟,旅游资源、景点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一旦这些旅游地景区商标流失,旅游地、景区就失去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对外宣传时就会遇到阻力,不利于其打响知名度。可考虑重构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取消相对理由审查;重构异议及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程序,保留异议前置程序;申请注册申请受理公告,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同步进行。能够考虑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
用个人名义还是单位名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近期办理的专利申请的朋友较多,今年来办理的朋友中,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人最多,可是也有一些学校的老师办理专利的情况下把专利权人写为自己的学校。毕竟现在办理专利申请,大多数人是为了评职称用的,以在学校的老师和医院的医生护士占比最大,大家在申请情况下专利权人是写个人还是写单位名称,这个单位要根据自己单位的规定来办。假如单位要求必须把权利人写单位的话,就写单位名称,假如没有这个限制的话,能够写自己个人姓名。
个人名义与单位名义的区别
1、人和单位申请的审查过程、申请时限、申请难易度是没有差别的。
2、个人申请归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职务发明由个人申请容易产生专利权属纠纷;公司申请权益归公司所有,无权属纠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上市做价方面比较易操作。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以及一般公司的管理规范和原则,一项发明创造(研发成果)由公司的员工(一名到多名,职务不限)做出以后,该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应该归属于公司,而“发明人”为该员工(该员工即称为“职务发明人”)。
3、个人申请假如经济困难的话能够享受减免,减缓前3年所交年费,年费能够节省许多钱。单位申请的话,许多单位以前已经办理过费用减免的就能够直接申请,不必须再次办理费用减缓了,比较省事,假如以前自己单位没有在专利局办理过费用减缓的话,申请的话费用较贵,但在部分地区能够享受政府补贴。
4、个人申请的话不利于品牌宣传,公司申请有利于企业品牌宣传,利于后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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