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常见问题分析解答
注册商标常见问题分析解答
注册商标常见问题分析解答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经形式审查后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通常在1个月后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注册商标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假如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能够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假如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能够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取《注册商标证》大约必须1年半时间。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假如是直接在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将按照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将《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假如申请人在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1年半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能够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后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必须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后免费查询。
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申请注册前仍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仍须按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假如使用该商标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注册商标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注册商标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注册商标常见问题和申请误区及申请注册人的权利
注册商标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仅有经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原则是明确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申请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1个问题中对法律的明确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申请的误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商标意识逐步提高。多数企业不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还不惜重金申请注册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可是我认为在部分企业中,在申请注册商标问题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和误区。
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多年,远近有一定名气,图案不理想也不能更改。”
其实,企业能够用原来的商标名称,另选配其他图形,重新办理申请注册申请手续。
二、“企业名称带有县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并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在发布注册商标公告时,以企业全称公告。但办理申请注册申请时,要声明放弃通用部分。注册商标很重要。
三、“企业只要有商标就没有必要考虑注册商标问题。”
按照《商标法》规定,一类产品、1个商标、一份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较多,能够使用同1个商标,但要分类办理申请注册申请手续。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积极办理防御申请注册。有的企业有上百个商标。
四、“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后,只要商标局核发了注册商标证,这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满10年的前半年开始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最晚不能超过满10年后的半年。否则,这商标将被商标局取消,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能够办理这个注册商标申请。
五、“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注册商标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
六、“只要我同意,我的商标让给谁使用都能够,不必办理什么手续。”
注册商标人同意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使用时间、类别、产品、质量、使用费用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并到商标事务所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事务所再将备案手续转商标局,这个使用许可才是合法的
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含:
1.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其申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申请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注册商标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注册商标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申请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别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能够依据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申请注册条件
注册商标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申请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1个商标获准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可申请注册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集体商标为某协会所拥有,该协会的成员用集体商标来标明其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该协会所明确的其他要求。这些协会中有代表性的有,会计师协会、工程师协会或建筑师协会。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达到某些规定的标准的商标,但不限于仅由任何成员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验有关产品达到若干规定的标准的证明,即可取得证明商标。例如,用于干酪的英国商标“斯第尔顿”即是一种证明商标。
不可申请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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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申请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由于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标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例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申请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能够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注册商标两部制,在A部(主簿)申请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1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1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络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特别常见问题
自2010年7月1日起,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在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时,应当按照本次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背面的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事项,不得空项,不得擅自改动申请书式。对于未按照要求使用申请书,或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式具体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