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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有什么优势,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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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有什么优势,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有什么优势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有什么优势?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有什么优势?商标就是1个企业的金字招牌,代表着1个企业。在中国,商标分为3个种类:申请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优势有许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找寻1个正当的理由。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只能服务于对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它是对商标通常保护的一种补充。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认定的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国的商标假如获得驰名商标认定,那么则是代表着该品牌已经被国家权威部门认定为了高品质的产品,驰名商标就是品牌的美誉度与之知名度的结合,是消费者在心中都已认定了的货真价实的产品,具有根深蒂固的印象的产品,而并非是自我觉得是那所谓的名牌。

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前面就已经说过,1个商标就是代表着1个企业的,同时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分量可想而知,而驰名商标则是中国商标领域里的最高的荣誉了,被认定成了驰名商标,就是对1个企业最大的赞赏,同时也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得到不小的增值,对企业的形象也是1个非常大的提升。

三、在商标被认定成为驰名商标之后,还能够享受到更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品牌发展,主要分为4个方面:

1、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在中国的各个执法机关在处理商标的纠纷之时,对于驰名商标,在各个环节都有优势,会受到更多的礼遇。

2、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于驰名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范围内受到保护,也在其他有关联性的领域尽早别人擅自使用,防止别人搭便车。也为企业以后的多元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增加商标的保护领域,在商标被认定成为驰名商标之后将不仅仅在商标的领域内受到保护,在企业的名称、互联网域名等都可得到保护,这无疑使得商标变得更有价值。

4、获得了驰名商标认证,还能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将会比通常的企业享受到更大的来自政府的支持,对于品牌的建立以及信誉更有用处。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中国在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开始履行公约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但当时中国只是应外国公司的申请将个别国外品牌认定为驰名商标。直到1989年民族品牌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商标局才首次认定国内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因此认识到驰名商标的重要价值。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指出“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1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并提出“在一定阶段,能够采取民间投票,社会调查和消费者评议等办法来认定驰名商标”。因此,1991年,由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社、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评选出了首批的十项驰名商标。此后这一评选活动开始常态化进行。1996年,为了将驰名商标认定纳入制度化轨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提出:“注册商标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根据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的必须认定驰名商标。”政府接受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进行主动认定的行为进1步加强了驰名商标的影响力,使驰名商标成为企业营销的金字招牌。而随着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相一致,中国开始引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机制。从此,中国确立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行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司法认定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实现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同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协助驰名商标制度回归其本来目的,即在发生侵犯商标权纠纷后,通过驰名商标制度给予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以特殊保护。然而,未曾预料到的是,在实践中司法认定成为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条捷径。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所遵循的法律标准存在差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14条,其中并没有具体可量化的标准,从而赋予法官在认定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则规定了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等)作为认定依据。相比于行政认定必须依据具体的标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空间更大。第二,行政认定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认定,而司法认定则由全国各地数百个中级及以上法院进行认定。一方面,各个法院的审判水平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从而在认定尺度的把握上难以做到标准统一;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司法腐败等问题,为部分难以达到商标局认定标准的企业留下了投机空间。①因此,一部分企业无法达到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却能够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具体而言,它们或者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通过所在地法院的倾斜性照顾,或者在无法找到合适的被告以满足司法认定以存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为前提的基本条件时,通过人为制造假案的方式来满足司法认定的要求。事实上,由于多次出现虚假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颁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六类常见虚假诉讼案件之一。尽管司法认定方式为未达到行政认定标准的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提供了可能,但企业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动机是什么呢?可能包含两方面:第一,利用驰名商标提升企业自身的商誉,进而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二,地方政府针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提供的各种奖励激励。各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激励本地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第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高额资金奖励,各地从50万到500万元不等;第二,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包含产品采购优先,企业的宣传费用优惠,地方留成税收部分返还等。通过前面的分析能够推断,通过行政和司法认定获取驰名商标的企业是存在差异的,下面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并基于实证分析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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