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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必然性,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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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必然性,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动态性

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必然性

信息利益平衡中的“利益”是指由于信息资源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利益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必须的一定数量的客观对象”。1个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在追求信息资源而产生的相关权益时,他们的利益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冲突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希望控制信息资源,但信息资源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分歧的结果促使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说:“当人们发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关系而又无力摆脱时,为了使物质利益相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一种源于社会内部但表面上又凌驾于社会的,旨在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的力量,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了。”从信息资源主体而言、尽管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生产者之间,传播者之间,使用者之间,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相互之间都存在利益冲突,但最主要的还是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利益的冲突和协调。

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动态性

有学者提出“静态实效理论”用于反对知识产权制度。该理论认为,根据规范经济理论,生产的边际成本与产品的价格相等(MC=P)。可是由于产品的制造商也要给其所生产之产品的发明人支付报酬,因此商品的价格就必然超过生产的边际成本(MC+R=P)。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导致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导致社会资源与财富的无效配置。这种分析的缺陷显而易见。至少对于信息资源而言,不能简单套用边际成本和价格相等的经济学理论。这是由于信息资源边际成本递减性特征造成的。例如对于第一件作品,其成本无疑非常高,尔后的复制品特别是数字化作品的复制成本能够忽略不计,按照该理论的分析,第一件作品的价格非常高,后面的应该接近免费进行提供,那市场上就不会有人购买第一份作品;而假如都买复制品,也不会再有人提供作用于复制了,由于信息资源就会停止生产和传播。其次,应该动态地看待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必须追求动态平衡。“法律存在于对正反相对的紧张关系的不稳定的、一直受到威胁并又一再重建的平衡状态之中。”从动态看,尽管单次的交易可能由于知识产权的存在导致了价格的上涨,公众要为此付出一定的制度成本可是公众的付出实际上是对创作人的合理激励,创作人由于被激励才能提供创造更多的信息资源:而假如没有这种激励,市场供给会大大缩小,产品价格会由于供给不足而上涨,公众将会支付更高的代价才能获得同样的产品。因此,应该从动态的观点看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性。信息利益平衡是1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1个静止的状态·这表现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以信息利益平衡作为目标和指导思想,而现实中却常常处在不平衡的状态之中。实际上,“假如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辆牲来保证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因此,信息利益平衡是寻求在激励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传播者的权利和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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