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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基础知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怎样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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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广泛地包含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专有数据,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版权和商标,等等。多数情况下,此类权利源自商业实体,所有者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都保留着权利,作为对竞争对手的法律杠杆。可是,有情况下,知识产权(IP)的所有者可能希望转让其部分或全部IP,可是直接出售并不是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例如,所有者能够是非执业实体(NPE)-这个术语涵盖(1)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无法将其知识产权商业化的个人发明人,(2)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寻求将技术作为其使命的一部分的组织;(3)商业计划发生转变的商业实体,并发现自己拥有多余的IP;或者(4)所谓的“troll”,其将专利和其他IP积累为中间人,其次寻求向最高出价者授予权利。即使当所有者实践IP时,与别人共享IP也会有好处,例如,作为诉讼和解或交叉许可的一部分,能够解决两个或更多方可能相互阻止IP的僵局。与完全转让或分配IP相比,许可为所有者提供了许多优势。通过保留所有权,卖方(许可人)保留所有权,并且假如买方(被许可人)没有履行其讨价还价的期限,通常能够更容易地撤消权利的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寻求获得知识产权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来支付全部的前期价值-或可能认为知识产权具有高度投机性,但愿意将其成功地商业化而付出更多。因此,一份草拟良好的许可协议不仅为许可人提供了1个机会,能够在不支付未来费用的情况下更容易地终止该协议,并且还能够让当事方“分担利益”。因此,许可能够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并减少IP被高估或低估的风险。假如期望的收入策略是收入流,即特许权使用费或或有付款,那么许可通常是最合适的选择。许可证资质的组成部分是什么?典型的专利许可将详细说明授予的权利,授予的期限,交换授予的对价,记录和报告,与专利有关的陈述和保证,将怎样处理侵权问题,对产品所涵盖的产品或服务的侵权责任许可证资质以以及他因素。授予条款授予条款规定了要转让的专利权。授予能够是排他的(即,仅被许可方有权利用专利权),也能够是非排他的(即,许可方能够将相似的权利授予其他方)。赠款可能受到地理(例如美国,全球)和使用领域(例如手机而不是笔记本电脑)的限制。改进之处专利许可还能够定义各方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的权利。根据谈判情况,改进可能由许可方,被许可方单独拥有,或由两者共同拥有。具有更大议价能力的政党经常坚持控制改进权。考虑对价的支付能够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许可协议通常要求被许可方支付前期许可费以及根据销售额百分比或按单位计算的持续使用费。许可证资质还可能要求最少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或最少年度产品销售,以确保被许可方正在努力营销专利所涵盖的产品或服务。许可协议还可能要求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提供报告(例如销售或收入),以确保准确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里程碑式付款是处理知识产权投机性并确保许可人分享商业化成功的一种特别有用的方法。例如,常见的规定是在被许可人大写时进行里程碑付款,或FDA体现体现IP的产品的批准。转移财务责任以持续追求专利权或维持此类权利是许可人能够作为协议一部分寻求的另一种对价形式。侵权行为假如被许可方被起诉侵权,则专利许可还能够控制每一方执行专利权的责任以及分配责任。通常,每一方都希望能够控制任何侵权诉讼,但也希望避免被要求为另一方辩护或赔偿。根据协议的条款,排他性被许可人有权起诉侵权行为。许可协议能够明确怎样在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分配诉讼费用。例如,许可能够向被许可人提供保留全部或部分特许权使用费以抵消诉讼费用的权利。许可协议还能够定义怎样区划成功诉讼的收益。能够首先分配赔偿金以支付诉讼费用,其次例如根据预定百分比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尽职调查许可协议可能必须被许可方进行尽职调查,以开发和/或商业化IP。这些术语在大学许可协议中很常见,以确保使用IP,而不仅仅是将IP放在架子上。例如,可能要求被许可方努力开发许可所涵盖的产品并将其商业化。许可协议通常还将包含必须达到的里程碑,以使被许可方保持许可。许可证资质还可能要求提交有关被许可人与被许可IP涵盖的产品的开发和测试有关的活动的定期报告。赔偿和产品责任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能够在许可协议中相互提供各种补偿。许可能够包含有关IP的陈述和保证,并且能够要求赔偿因这些陈述和保证引起的任何不准确或损失。例如,许可能够包含许可人的以下声明:它们拥有该IP的明确所有权,该IP是有效且可执行的,和/或已知该IP下生产的任何产品都不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其他IP。反过来,许可人能够要求被许可人遵守适用的法律,例如出口管制,税法等。许可协议还能够包含赔偿条款,以确保对被许可人生产的有缺陷产品的责任不扩大到许可人,许可人很可能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进行控制。作为替代或补充,许可人能够要求被许可人提供足够的责任保险。纠纷解决许可协议能够要求当事方提供任何违反协议的通知,并能够指定能够纠正任何此类违反的期限。也能够起草许可协议,以便提前提供仲裁或调解纠纷。例如,协议能够要求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而不是诉讼。可转让性许可协议能够为被许可人提供再许可或分配IP的权利。许可人能够要求批准任何此类分许可或转让。例如,许可人可能希望阻止竞争者获得IP许可。可是,对于被许可人而言,作为业务转让的一部分,能够不受限制地分配许可是很重要的。终止许可协议能够包含协商的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终止协议的方式和原因。例如,该协议能够专门规定在违反某些协议条款时终止。可是请注意,假如一方或另一方寻求破产保护或被置于破产保护之下而规定自动终止许可协议的条款可能无法执行。另一方面,规定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终止的条款能够执行,无论破产怎样。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怎样收取的

专利法对专利许可费的收取确实没有规定,均由专利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收费共识。但专利法实施二十几年来,专利权人们在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实践中自然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收费方式。首先说明一点,专利许可分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他们的收费差别十分巨大。>

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怎样收取的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别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根据专利实施难易程度、收益高低等情况,通常专利独占许可收费可高达专利实施预期年收益总额的5~8倍,甚至更高;而专利普通许可费的收取,也是依据专利本身价值的大小,若专利价值很高,则专利普通许可费收取占比可按专利实施预期年收益总额的50%~100%收取。当然,也有超出上述两种许可费的收取占比的情况,主要还是要根据双方的友好协商结果来定。互利互惠、排他共享专利成果是终极目标。

根据《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能够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能够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能够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占比提成,也能够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占比能够采取固定占比、逐年递增占比或者逐年递减占比。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总算和提成费两种方式各有优缺。总算的方式,专利权人得到款项早,风险较小,但有可能必须缴纳的税多些,并且假如以后产品的销路好,专利权人就得不到额外的好处。当然,假如以后产品达不到预期的销售额,这种方式就会给被许可人带来风险。假如提成费是分期支付的,则被许可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小,可是假如以后产品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则专利权人就能够获得较高的提成费。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使用费是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的方式支付的。

在中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比较重要的一类专利。相关的使用产权费用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双方沟通,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相关的收取。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法律的规定,双方进行相关的沟通明确这类费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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