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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协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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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协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能够通过向司法或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可是商标驰名与否还取决于商标持有人对该商标的维护和经营,是1个动态转变的事实和客观存在。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以及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等有关资料。这与TRIPS协定第十六条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相一致,甚至更为具体。在内蒙古乳业集团与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酸酸乳”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该案相关判决文书可见于:曹中强.中国商标报告(总第7卷)[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282~315)一审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内蒙古乳业集团“酸酸乳”商标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实施进行了司法认定,除综合考虑了酸酸乳商标的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以及该商标所用于的乳饮料产品的销售收入和销售范围因素外,还将商标所用于的乳饮料产品的特点和质量也作为考虑因素。基于这些因素,一审法院认定“酸酸乳”商标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有学者提出,驰名商标的美誉度保护是TRIPS协定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考虑因素,商标法并未完全考虑美誉度的因素。(王建平.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衔接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217)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种规定更符合TRIPS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精神。

知识产权协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

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尽管中国早已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但在2002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并未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商标局1996年9月发布、1998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款规定,中国通过不予申请注册、撤销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进行保护,保护范围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假如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已经驰名,别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自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对申请申请注册的该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能够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相比较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要求,要求“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就是保护范围要求适用“近似原则”,以具有狭义上的竞争关系为限。(孔祥俊,武建英,刘泽宇.WTO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1.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而被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提供对抗申请注册保护,反映了商标的本意要求(陶鑫良,张乃根.上海知识产权干部读本[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57),也完全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已取代了该暂行规定,取消了“驰名商标应为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因此,未申请注册商标能够成为驰名商标是毫无疑问的,也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赋予了部分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实现了中国商标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二是打破了传统理论关于商标具有严格的国别地域性的观念,接受了驰名商标的国际性观念;三是突破了以往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申请注册取得的原则;四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邓永杰.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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