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够申请注册商标,但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等资料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6)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