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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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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在中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版权(著作权)是无须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就能得到保护的,而专利、商标、财产则是需登记或标注版权的。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在中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版权(著作权)是无须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就能得到保护的,而专利、商标、财产则是需登记或标注版权的。

工业产权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含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主要类型:

1、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相同、相识的,带有民族歧视、影响社会道德等性质的标志、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都不能够作为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注册商标程序,并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因此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2、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例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够授予专利权。

3、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别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除此之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通常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版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必须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别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含(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1个特点。

著作权: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含了公开发表权、姓名标明权及禁止别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别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由于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必须法定的程序,例如,版权的的获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

1、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别人侵犯。仅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因此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1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2、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仅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能够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含继承)等。

5、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尽管是私权,尽管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申请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只要是公民通过自己的想法和努力创造出来的作品或者成果都是应该得到国家的保护的,而这一类的权利叫做知识产权而会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其别人的随意使用,通常而言只要是与创作和其他有新意的事物有关都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阶段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具有非物质化的特点。人们通常将以非物质财产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学者考证,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的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知识产权一词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使用。1.知识产权的范围对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者都有各自的认识和理解。本书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主要根据我国国内法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个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指著作权(或称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也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几类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含狭义的知识产权外,还包含科学发现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体系,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生转变。科学与生产力的发展会催生新型的智力成果,新型的智力成果出现后,则会催生出相应的新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种类根本上取决于科学技术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自知识产权的概念确立以来,其具体范围也不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动态性。2.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当今世界各国制定了不少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和国际性、地区性的协定或公约,一般将其分为两大类:一为著作权(又称版权),一为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含专利、商标、厂商名称、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竟争等权利。3.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抵押、转让赠送等,但有三大特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垄断性或排他性,例如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只给予1个专利权,由专利权人所垄断;地域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取得某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都享有著作权);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旦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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