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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使用管理,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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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使用管理,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使用管理

审查标准与普通商标一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必须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但与普通商标的审查有些不同。(一)形式审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审查,包含申请书件是否齐备、费用是否缴纳、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组织证明)。(二)实质审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如其是否具备对于证明商标所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监督条件和能力,商标局会进行较为严格的书面审查,必要时会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是否符合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是否符合《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等。2.将证明商标的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的标志,进行相应地审查,如同普通商标一样,是否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等等。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能够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公告、异议和申请注册对于通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局将该证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申请人有关资料、《证明使用规则》或者摘要一并刊登于《商标公告》。任何人都能够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就要申请的证明商标提出异议,包含商标标志和使用规则。无人提出异议的,即取得申请注册,商标局颁发《证明注册商标证》或《集体注册商标证》。商标局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单独设立申请注册簿。使用、管理与保护一、证明商标的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同样应当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申请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而是经其同意授权别人使用;(二)申请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证明商标条件并且办理相关手续的使用请求;(三)申请注册人向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颁发《证明商标使用证》,并且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也不必再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向商标局备案;(四)申请注册人有义务加强对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有效的监控;(五)申请注册人不得干涉别人对于地理商标标志的地名的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使用人是否在当地从事正常相应的商品生产或者经营活动;2.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名字或者图形是否是表明商品来源所必须的;3.使用人的使用方式是否是在当地普通或者普遍的使用方式;4.使用人的使用方式是否是善意的;5.证明商标的标志是否有一定的特点;6.使用人是否刻意模仿证明商标的标志。总之,判断使用人的使用是否正当,主要从主观看,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故意地模仿和使用证明商标,从而造成公众的混淆;从客观上看,使用人的使用是否表明商品产地来源必须的或者必要的。之因此如此规定是由于地名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不应当完全由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人绝对垄断其使用,因此,有必要对于证明商标或者集体申请注册人的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别人在正常的商品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中,也有权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地名。(六)证明商标的使用人除了使用证明商标外,还能够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二、集体商标的使用集体商标只能由申请注册人(该组织)的成员使用和申请注册人自己使用,不得许可非集团成员使用;集体注册商标人向其成员颁发《集体商标使用证》,而不必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申请注册人的成员发生转变需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事宜,并且由商标局公告;申请注册人有义务加强对集体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有效的监控;集体商标的使用人除了使用集体商标外,还能够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变更、转让事宜(一)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变更同样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的修改,也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并由商标局公告;(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能够办理转让,可是受让人应当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关于证明商标、集体申请注册人主体资格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的保护类似。

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一、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能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制造方法、原料、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证明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检测能力,并对商品质量负保证责任的人。证明商标的功能和用途在于保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例如,纯羊毛标志是国际闻名的证明商标,它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羊毛局申请注册并控制,用多种文字在世界上申请注册,若在商品上使用纯羊毛标志,须首先向国际羊毛局申请,再经过其测试、检验,符合纯羊毛标准的,方予以颁发纯羊毛标志的使用许可证资质,使用者必须每一年交纳年费。又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碘盐标志、星级标志等。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点:(一)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申请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用于证明别人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故使用人是申请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二)证明商标的内容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能够直接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特定品质来标明,如“纯新羊毛”、“绿色食品”等。普通商标则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标明。(三)证明商标不具有专用性任何具备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使用,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规定条件,证明注册商标人就不能拒绝其使用。故证明商标一般也称之为“开放型”商标。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二者的申请人及所有人都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二者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也均处于分离状态。但二者在功能上、对主体的要求上、使用的范围上、转让上以及申请注册人使用商标的限制上等方面是不同的。二、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1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其中最先申请注册使用的为正商标,其余的为联合商标。使用联合商标的目的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防止别人使用和申请注册近似商标,避免因消费者的误认为自己造成损失。我国《商标法》未规定联合商标,但容许同1个申请人申请注册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如“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红桃K”、“红心K”、“黑桃K”、“红桃A”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容许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如“金利来”、“银利来”、“铜利来”。联合商标具有防御和储备作用,但联合商标是1个所有人占有了若干个近似商标,因此转让时不能分开转让,只能整体转让,即将正商标与联合商标一并转让。三、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同1个商标。最先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标为正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商品上都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于饮料上,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是为了防御。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严密保护驰名商标,防止别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从而淡化自己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没有规定,但容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如海尔,不仅在冰箱、空调等产品上,还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了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注册商标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后对自己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损害,同时起着对驰名商标的防护作用。但防御商标为1个商标,而联合商标为多个;防御注册商标的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核定的范围不同,而联合商标是相同或者相类似;防御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一般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申请较难,而联合商标则不一定。除上述类别外,按照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可将商标分为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是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核准,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虽可使用但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按照商标信誉程度不同,可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依据其知名的空间范围,能够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在内涵、构成要素、认定条件、认定方式、评价机制、认定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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