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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字和商标分不清,企业名字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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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字和商标分不清,企业名字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企业名字和商标分不清

企业名字和商标总是傻傻分不清楚,其实公司的名称同商标是两回事情。工商是对公司的,而商标是对外的品牌。公司注册名称受地域管辖,例如“XX市有限责任公司”,仅受本市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是全国性的,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简单而言,在同一地区A的公司不能同B公司同名,可是A公司能够申请注册B公司的名字做为商标来使用,致使A公司会受到很大的损失。相反,假如A公司再用B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做广告时,B公司可能会起诉A公司侵权。

在中国,老百姓只认牌子,没有自己的牌子怎么能够?通常而言,商业品牌视觉感知固然极为重要,无论是大或小商业还是服务业,然而好的品牌才是企业发展的第1步。许多人认为公司的制作的标志图案和名字就是商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却忽视了所谓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所获准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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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字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生活中,人们常常把企业名字中的核心部分-字号和商标混淆在一起,其实企业名字和商标是不太一样的。其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登记申请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据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中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即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申请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能够自身使用,也能够许可给别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容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必须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将别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假如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可是,由于我国目前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小编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申请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能够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能够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申请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注册商标阻却事由和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必须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而言,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别人对市场主体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尽管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可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别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假如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申请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可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假如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在排除注册商标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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