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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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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使用管理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

我国《商标法》原先没有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作出规定,直到1993年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时,第一次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了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按照这一要求,1994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证明商标能够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使地理标志在中国第一次能够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正式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结合《商标法》的修改,2002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家工商局又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和保护作了充实和完善。1.地理标志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一定义与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大体相似,所不同者,是该定义强调了商品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与《里斯本协定》的原产地名称概念有相近之处。地理标志能够是地区名称,也能够是标示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该条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包含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可是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地理标志定义,地理标志仅适用于“商品”,这代表着《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仅限于商品,服务不受地理标志的保护。至于商品的范围不受限制,不论是农产品还是工业产品,成品还是原资料,对地理标志保护都没有影响。2.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注册商标。《商标法》为地理标志提供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能够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能够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名称,也能够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而地区名称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可是,《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这里的不予申请注册当然也包含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注册商标。根据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注册商标工作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获得申请注册后,申请注册人依法享有对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除了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之特定品质的能力之外,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①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②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③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3.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容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被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4.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强保护。为履行TRIPS协定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强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使用别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除此之外,第9条规定:“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总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从法律、法规和规章3个层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已经基本适应了TRIPS协定的要求。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使用管理

审查标准与普通商标一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也必须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但与普通商标的审查有些不同。(一)形式审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形式审查,包含申请书件是否齐备、费用是否缴纳、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组织证明)。(二)实质审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如其是否具备对于证明商标所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监督条件和能力,商标局会进行较为严格的书面审查,必要时会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是否符合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是否符合《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等。2.将证明商标的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的标志,进行相应地审查,如同普通商标一样,是否与别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发生冲突,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等等。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能够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公告、异议和申请注册对于通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局将该证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申请人有关资料、《证明使用规则》或者摘要一并刊登于《商标公告》。任何人都能够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就要申请的证明商标提出异议,包含商标标志和使用规则。无人提出异议的,即取得申请注册,商标局颁发《证明注册商标证》或《集体注册商标证》。商标局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单独设立申请注册簿。使用、管理与保护一、证明商标的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同样应当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申请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而是经其同意授权别人使用;(二)申请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证明商标条件并且办理相关手续的使用请求;(三)申请注册人向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颁发《证明商标使用证》,并且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也不必再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向商标局备案;(四)申请注册人有义务加强对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有效的监控;(五)申请注册人不得干涉别人对于地理商标标志的地名的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使用人是否在当地从事正常相应的商品生产或者经营活动;2.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名字或者图形是否是表明商品来源所必须的;3.使用人的使用方式是否是在当地普通或者普遍的使用方式;4.使用人的使用方式是否是善意的;5.证明商标的标志是否有一定的特点;6.使用人是否刻意模仿证明商标的标志。总之,判断使用人的使用是否正当,主要从主观看,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故意地模仿和使用证明商标,从而造成公众的混淆;从客观上看,使用人的使用是否表明商品产地来源必须的或者必要的。之因此如此规定是由于地名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不应当完全由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人绝对垄断其使用,因此,有必要对于证明商标或者集体申请注册人的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别人在正常的商品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中,也有权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地名。(六)证明商标的使用人除了使用证明商标外,还能够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二、集体商标的使用集体商标只能由申请注册人(该组织)的成员使用和申请注册人自己使用,不得许可非集团成员使用;集体注册商标人向其成员颁发《集体商标使用证》,而不必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申请注册人的成员发生转变需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事宜,并且由商标局公告;申请注册人有义务加强对集体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有效的监控;集体商标的使用人除了使用集体商标外,还能够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变更、转让事宜(一)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变更同样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的修改,也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并由商标局公告;(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能够办理转让,可是受让人应当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关于证明商标、集体申请注册人主体资格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的保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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