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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与时效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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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与时效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与时效性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尽管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是指经1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机关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专用权被限定在该国家或地区领域内。目前我国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仅在大陆范围内受到保护,港、澳、台地区不受保护,假如必须在除大陆范围外受到保护,则需此外申请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即为有效期,是指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后,在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保护,这一法定时间就称为商标的有效期。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申请注册人必须继续使用并受保护的话,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注册商标人假如按时办理商标续展申请,则可无限期的保护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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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保护范围仅限于申请注册商标以及所申请注册的商品。1.什么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指《注册商标证》上载明的“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一经核准,就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否则,将超出法律赋予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而被商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参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自行改变”通常是在不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本质特征前提下,将申请注册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拆解后分别单独使用、或是改变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的排列顺序,或是改变文字、图形的相对位置等。尽管,此类改变的法律后果并不一定影响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身的保护问题,可是,极有可能构成了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甚至,还有可能因其改变而涉嫌侵犯了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注册商标的是繁体字,使用过程中改变为简体字,还有的将艺术体、书法作品改变为楷体或印刷体等,都属于“自行改变”的行为;又如,“国美电器”商标,申请注册证上载明“电器”放弃专用,由于电器属通用商品名称,大家都能够用。然而,放弃专用,不等于无需。试想,假如无需,则成为“国美”。由于汉字的书写与阅读,既能够从左到右,也能够从上到下,还能够从右到左。因阅读与书写方式的不同,就可能产生很大的歧义。例如,早些年境外的一家报纸登载了一则广告,标题很醒目:“本日大卖出”,倒过来读就变成“出卖大日本”,成为笑谈。再如,服装上的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鱼嘴的相对位置,1个朝左,1个朝右,假如“自行改变”朝向,就会构成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什么叫核定使用的商品?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就是指《注册商标证》上载明的某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商标一经核准申请注册,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来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的问题。例如,某企业仅在电视机、收音机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扩大到录音机、DVD等商品上,超出了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又例如某企业仅在裤子、外套、夹克上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在实际使用中扩大到运动衫、衬衫等商品上,也是超出了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等等,构成了“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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