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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半年有效注册商标申请量40万件同比增长三成,浙江省4月1日起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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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半年有效注册商标申请量40万件同比增长三成,浙江省4月1日起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浙江上半年有效注册商标申请量40万件同比增长三成

来源:中国网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注册商标申请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全省注册商标申请量达407181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3%。为抗击疫情,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响应号召,将原有的化妆品生产线改为消毒剂生产线。通过注册商标绿色通道,公司在“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的“长生鸟”商标仅用20天即通过初审公告,与一般常态化注册商标申请时限大约8至9个月相比,大大缩短了申请注册申请时间。面对疫情的严峻形势,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商标快申请注册、拓融资、稳市场等方面多管齐下。开通注册商标绿色通道,指导和协助10家转产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的18件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绿色通道及时获得注册商标。为协助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无形资产融资难题,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浙江省银保监局出台推进知识产权融资窗口下沉等实际举措,1至6月,助力全省158家企业单位办理商标权质押融资31.41亿元,占全国15.5%。疫情期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了全省27个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涉事主体,责令撤回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绍兴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立案查处恶意申请注册“李文亮”商标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商标秩序。

浙江省4月1日起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5号)并公告。为进1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

我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2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条例》。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须,这对于进1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为做好《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报,加强宣传:

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三是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贯彻实施省人大第75号决议的意义,确保及时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每一家省著名商标主体单位。

三、创新抓手,着力提速商标品牌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职能,适应改革必须,努力探索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抓手。

一是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1步将商标品牌建设与“一带一路”战略、八大万亿产业发展等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点位。

二是要继续加大示范引领,持续提升对“三名”试点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培育、申报和扶持力度,加大对辖区企业的走访摸排,强化梯队培育体系。

三是要继续释放改革红利,牢牢把握商事制度改革和商标便利化改革这一契机,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培育申请注册自主商标品牌,台州、宁波、温州、金华、湖州和义乌等地要充分利用受理点的优势,加大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力度,提升商标品牌工作社会化程度。

四、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商标专用权

为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减少市场主体损失,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

(二)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容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三)进1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功能。

省局原制订印发的《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工商标〔2008〕19号)、《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浙工商标〔2004〕29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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