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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联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站长爆料:商标被同行恶意抢注投诉网站首页被百度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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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联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战略联盟成员内外部环境的转变,合作各方知识产权的不断调整,利益格局的相应转变,联盟过程中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为化解和减少联盟知识产权风险,种子企业应加强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联盟伙伴的行为加以约束,以充分发挥联盟的功效。种子企业战略联盟内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背景知识产权与前景知识产权两类。背景知识产权是指战略联盟成员在联盟成立前所拥有的,为了实施联盟育种创新项目和利用项目科技成果所必需的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是指联盟成立后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因此,种子企业战略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对背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和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以及收益进行分配。目前,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中。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呈现出以下两大特点:一是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协议优先于法律适用的效力。在合作完成的知识产权方面,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二十五条以及《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合作完成的知识产品的利益分配方式能够由当事人约定,并享有优先于法律适用的效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利益平衡机制,体现对开发者劳动的尊重和对创新的激励。《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以及《专利法》中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或品种权归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除此之外,《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合同法》均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作出规定。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联盟知识产权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联盟合作过程中,还应对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获取、许可、转让、保护和传播作出具体规定。

站长爆料:商标被同行恶意抢注投诉网站首页被百度删除

来源:卢松松近日有站长爆料,商标被同行恶意抢注索要商标没谈拢,被对方恶意投诉,网站首页收录被到百度搜索删除!该站长表述,自己网站运营快8年了,一直用的同1个品牌商标,以前不懂商标这一茬,导致商标被同行恶意抢注,近期被找上门索要高额转让费,价格没谈妥,被对方恶意投诉至百度搜索,网站首页收录也被百度删除了,多次重新提交网址也没见反应!不仅如此,网站备案机构也发来通知告知,网站被管局通报必须提供网站商标权利证明,提供不了,网站将被拦截,由于这点小事就把网站名称给换了,自己做了八年的品牌算是岂不是拱手让人,被这种人搞了是真是恶心。有其他站长留言标明,企业站就怕碰到这种事,百度的侵权提交,只要对方能够提供商标证书你这个网站是必死的,百度还不能够像法院一样1步1步去帮你查明真相,它只相信实质性的东西。现在商标在人家手上,话语权不在你,你提交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证明你是对的它是错的,就算说破了天百度也不会相信,并且网站被投诉删除很少见到还会再收录的,这事难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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