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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火爆暑期档,未申请注册商标留隐患,战略联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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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火爆暑期档,未申请注册商标留隐患

最近的《战狼Ⅱ》有多火无需一品君多说了吧假如你的朋友圈没有被刷屏,那说明你该换朋友了!哈哈,开玩笑啦。让人热血沸腾的《战狼Ⅱ》究竟是个什么情况?

《战狼Ⅱ》是吴京执导的动作、战争、军事类型的电影,由吴京、弗兰克·格里罗、吴刚、张翰、卢靖姗、丁海峰等主演。

该片讲述了正经历人生最少谷的冷锋,原想在海上漂泊了此一生,却卷入了一场和非洲国家一起抗战的故事。电影《战狼Ⅱ》正式上映后,上座率极高,彻底点燃了暑期档。一起被点燃的还有观众的情绪和好口碑。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备受关注重视的现在,经查询得知《战狼Ⅱ》其出品单位——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并没有把“战狼”“战狼Ⅱ”在核心类别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演出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和第09类CD盘(音像)等服务项目和产品及时申请申请注册。

虽说“战狼Ⅱ”并没有谁在第4105第(一)部分申请注册成功。但也没有单位申请并申请注册成功相同的商标啊?难道没有侵权?

早在2015年6月12日北京鑫恩宜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将“战狼”于0908“CD盘(音像)”申请注册成功;虽说4105的“电影胶片出租、演出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并没有谁申请成功,但存在许多类似商标。

这样的事情还有许多,例如,2017年7月13日刚开播的也是根据小说改编的剧版《醉玲珑》,早在2011年7月份就被申请注册了商标“醉玲珑”。

而一些电影公司为了蹭热度,推出了《后会有期》、《失业33天》这样的山寨式电影,而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实际上涉嫌侵权,但由于原创方没有及时申请商标与知识产权,导致难以维权。

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兵车未动,粮草先行,在我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要确保商标的申请注册,要不然只会忙中出错,甚至被告上法庭。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申请注册1个商标并非易事,从申请到拿证最快也必须1年多的时间,假如这1年多里出现了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就算必须支出的人力,物力这些都不说,万一处理不好,我们的商标还有可能会被撤销,这才是我们最大的损失!与其冒险前行,不如早点为商标“撑上一把伞”,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

战略联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战略联盟成员内外部环境的转变,合作各方知识产权的不断调整,利益格局的相应转变,联盟过程中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为化解和减少联盟知识产权风险,种子企业应加强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联盟伙伴的行为加以约束,以充分发挥联盟的功效。种子企业战略联盟内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含背景知识产权与前景知识产权两类。背景知识产权是指战略联盟成员在联盟成立前所拥有的,为了实施联盟育种创新项目和利用项目科技成果所必需的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是指联盟成立后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因此,种子企业战略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对背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共享和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以及收益进行分配。目前,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中。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呈现出以下两大特点:一是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协议优先于法律适用的效力。在合作完成的知识产权方面,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二十五条以及《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合作完成的知识产品的利益分配方式能够由当事人约定,并享有优先于法律适用的效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利益平衡机制,体现对开发者劳动的尊重和对创新的激励。《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以及《专利法》中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或品种权归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除此之外,《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合同法》均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作出规定。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联盟知识产权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联盟合作过程中,还应对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获取、许可、转让、保护和传播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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