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

  
很多企业对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希望大家能对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

增加法律制裁措施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

此前,我国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囤积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责任不周全,法律制裁措施则几乎完全缺失,法律成本相当低廉,存在足够的投机空间。即仅申请注册商标这一程序成本,则有机会获得与之非常可观的不正当利益。商标法修改前,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以商标代理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即规定了商标的代理机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并未要求其他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承担对应的民事、行政及行事责任,产生的后果有二:一是“不予申请注册”,其适用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与别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别人商标存在仍恶意抢注情形,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是不予申请注册外同时禁止使用,其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抢注别人驰名商标。此两种后果起的作用多为“止损”,并没有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人带来成本上的压力,缺乏震慑性。因此,要遏制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加大已申请注册商标的成本,是削弱恶意抢注行为发生的一大利器。此次商标法修改一是对应新增第四条的内容在第六十八条在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行为设置法律责任,加强从申请申请注册环节就遏制恶意申请注册之行为。二是本次《商标法》修改,在原第六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第四款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加强“以使用目的”的实际效用。此外增加针对恶意申请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或囤积商标获利方式,除了通过售卖商标本身、攀附别人已有的商誉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等方式,还有提起恶意提起商标诉讼,以申请注册商标讹诈特定权利人的方式。三是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还增加了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律责任,根据该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想法救济之外,还对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恶意申请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能够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

增加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保护

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要求对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原《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该实施细则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经过几年实践,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在商标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新《商标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了明确界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协议中提出应予保护的一种商业标记,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在于它是种无形财产,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为使用人带来商业利益。有些商品或者服务之因此在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为消费者认可,主要是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源于某地区,并受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在中国地理标志是通过证明商标的形式加以保护的。为了进1步完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新《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不是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主管部门将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考虑到在本法施行前有些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况(如天津电视机厂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商标法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容许继续使用,规定:“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1个“长项”,我国地大物博,许多地区出产的产品品质上成、特色显著、声誉远播,如新疆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金华火腿、河田鸡、荔浦芋等,完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我国扬长避短,参与国际竟争。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