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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投诉答辩,域外关于商标有一定影响要件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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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投诉答辩,域外关于商标有一定影响要件的立法现状

域名争议投诉答辩

1.答辩日期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能够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2.答辩内容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2)被投诉人以及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络电话和传真号码)。(3)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标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含联络人、联络方式及联络地址。(4)假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5)假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能够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6)假如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7)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8)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注册域名管理机构及申请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册人员及注册域名代理机构。”(9)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域外关于商标有一定影响要件的立法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抗辩: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图样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不受别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能够看出该规定中并不存在“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至于影响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将其表述为“世事共知标章”,即要求为我国整个台湾地区消费者知晓。美国有着高度重视保护在先使用商标的传统。《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第2款中规定了关于申请注册商标权效力的抗辩事由,其中就包含了在先使用抗辩规则:在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或者申请注册公告之日前,被诉侵权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清楚已为申请注册人在先使用或申请注册的事实,而持续使用争议商标的……在后的申请注册商标人无权排除在先使用人在其原有地域范围内的继续使用行为。除此以外,《美国兰哈姆法》也有商标并存申请注册的专门规定,若双方当事人持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那么两者能够同时获得申请注册。通过这种形式更为全面地平衡保护了在先使用商标持有人的商业利益。日本与我国的立法形式非常相似,《日本商标法》在第32条“因在先使用取得商标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抗辩规则。同时,《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还规定了在先使用的权利冲突条款:将别人经营的已为消费者广为认知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予申请注册。一般认为,第32条中规定的“广为认知”的程度低于第4条第1款第(十)项中的“广为认知”,两个条款中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有位阶差别,商标抢注的权利冲突条款中的知名度要求要远远高于在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知名度。德国对于在先使用也有专门的规定。《德国商标法》第22条“在后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产生的专用请求权”中规定的第一类情形,即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条款,可是该条款必须结合第21条“默许的限制”规定来理解。商标使用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通过使用商标取得专有权、或成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盛誉,否则在先使用人不能阻却在后申请注册人取得专有权。另有一些国家也同样规定了在先使用抗辩的规则。《韩国商标法》第57条第3款明确了“先使用人”的主体,并严格区分了在先使用的时间点和“有一定影响”产生的时间点,同时规制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先使用人没有故意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而持续使用商标。《英国商标法》第11条“申请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规定,在别人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以前,在商业活动中特定地域范围内持续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或标识不构成对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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