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

  
很多企业对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希望大家能对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

瑜伽姿势不具有版权

BikramChoudhury是现代瑜伽中最著名的名字之一,他在2002年通过一系列26种瑜伽姿势和他开发的两次呼吸练习(后来称为“序列”)寻求版权保护。2015年10月8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该序列无权获得版权保护,由于该序列是“不可保护的想法”。法官指出,该序列类似于烹饪食谱或外科手术程序。因此,并非Choudhury拥有或经营的瑜伽工作室能够练习和教授序列,而无需担心版权侵权索赔。乔杜里是个自称为“星际瑜伽士”的人,于1971年从印度来到美国,他从四岁起就开始练习瑜伽。他创造了Bikram瑜伽的练习方法,该瑜伽程序由105个房间内的26个姿势和两次呼吸练习组成。1979年,乔杜里(Choudhury)写了一本书,详细介绍了这种练习,题为“Bikram的入门瑜伽课”。Bikram瑜伽专注于技巧,包含关于姿势顺序,呼吸方法以及练习室中家具和温度的严格规定。乔杜里(Choudhury)已在美国各地授权数百家工作室练习他的瑜伽方法。尽管Choudhury撰写了详细介绍他的著作的著作,但他拥有著作权,但他在2002年寻求SequenCE本身的著作权,以防止其别人教授他开发的方法。自1994年以来,Choudhury一直使用Bikram方法提供瑜伽老师培训课程。2009年,MarkDrost和ZefeaSamson参加了为期3个月的教师培训课程,并在同1年共同创立了EvolutionYoga,它提供的“热瑜伽”与Bikram的方法基本相似。2011年,Choudhury在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提起诉讼,指控EvolutionYoga侵犯了Choudhury拥有版权的Sequence。地方法院批准了EvolutionYoga的简易判决动议,并裁定Choudhury的Sequence不具有版权保护,由于它针对的是想法,过程,或系统。在上诉中,第九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该序列是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问题牵涉到版权法的基本思想/表达二分法。第九巡回法庭最终裁定该序列不适用于版权保护,由于它是版权法所要求的“一种思想本身”,而不是“一种思想表达”。法院裁定该序列是“旨在改善健康状况的想法,过程或系统”,并且由于版权能够保护描述怎样执行过程的作品,而不是过程本身,因此该序列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即使Choudhury的有关序列的书是受版权保护的。”第九巡回法庭接着指出,该序列也没有作为“汇编”或“编舞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由于该序列针对的是一种思想,过程或系统,根据《版权法》第102条,该序列不具有版权(17USC§102)。当作品针对某个想法,过程或系统时,“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资格获得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扩展,并且调查到此结束。“该序列完全属于第102(b)条对版权保护的排除,无论该序列怎样被标记或怎样辩称该标记。”因此,BikramChoudhury在Sequence上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仅限于书籍本身和他可能拥有的商标。该决定提醒我们在保护一项创新时要仔细考虑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并牢记每种保护类型的特殊局限性。

舆论施暴阻碍品牌发展

三百年老字号的龙口粉丝,由于当地1个小作坊掺假使偲被中央电视台曝光之后,像这种有着千年历史的地域产品在销售上一夜之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灾难,许多正规的生产厂家遭受不白之冤。不仅人人对龙口粉丝望而生畏,致使商家撤货整个市场份额大幅下滑,并且更是损害了整个地域品牌的信誉。人们曾一度认为龙口粉丝都是掺假的,不能吃了。从龙口粉丝到平遥牛肉,从金华火腿到山西陈醋,无一不遭到了同样的厄运。四大食品品牌、四大行业的受挫无不起源于局部的、个别的商品事件。假若当初新闻批评曝光的同时能客观、理性地报道行业的主流状况,将使整个行业免于灾难,广大消费者也不会谈其色变,以致失去对这些行业的信心。“合抱之木生于毫末,百尺高台起于垒土”,1个民族品牌的创建不仅是企业和企业家的事,更是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应深知责任重大,珍惜企业人之不易,珍惜社会资源之宝贵珍惜品牌成长之艰辛,笔下三思,理性地负起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一直以来,传统媒体在中国起着舆论导向的作用,媒体的一言行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谓牵一发而动全局,而消费者也往往以媒体的言论为导向和权威。中国民众素来重视舆论监督的力量,从来都没有忽略过輿论的声音与呐喊,更从来没有怀疑过舆论的正义性与广泛性,可是却忽视了媒体舆论的“暴力”。著名营销专家路长全在2004年12月的《中国经营报》发表文章指出,某些媒体单方面负面放大中国企业品牌的缺陷,极度强调一些偶然性和极个别事件,在不充分的事实基础上,将所谓的证据公布于众,质疑中国企业管理能力为表象的论调此起彼伏,以抓住某些问题为手段“要挟”中国企业和跨国企业,企业则敢怒不敢言,被动挨宰现象时有发生,投放广告后媒体态度又180度地转变,其目的昭然若揭。他指出,舆论“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负面引导了不知情的民众观念”,“歪曲了大众生活的价值观和消费意识,增加了百姓的消费成本,也增加了社会运营的成本”。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以职业责任进行舆论批评是非常应该可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在消费者认知不理性的情况下,舆论批评常常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1个具体产品和具体事件进行批评时,假如没有处理好局部与整体、个案与全局的关系,往往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认识,在打击了假冒伪劣同时也常会使整个行业陷人困境。中国必须培育起自己的强大品牌,当中国品牌还有缺陷时,还处于成长发育期时,媒体应该以广阔的胸怀接纳品牌所犯下的失误,支持自己的民族品牌成长,所有的行为都应该是善意的,而不是恶意的、打击性的。否则,媒体舆论环境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种风气且蔓延,势必将给中国企业建设品牌带来更大的灾难。因此,传媒作为推动和协调社会发展的一支最为重要的软力量,必须自觉地把传播资源的配置和运作,与中国品牌建设形成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中国品牌的崛起助力加油是中国传媒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传媒与企业品牌建设之间建立起一种强而有力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不仅仅是广告宜传那样的摇旗呐喊。恰恰相反,媒体应该站在更高的基点上为中国品牌在国际舞台上的崛起谋篇布局,营造社会气氛,提供社会条件。对于正在成长的中国企业而言,创建品牌也应该积极面对品牌自身和企业的危机,组建由企业相关部门组成的危机管理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危机公关管理计划,经常进行危机管理的培训与演习,提高新技术企业业自身的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品牌的竞争力和应变能力。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