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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版权制度,欧洲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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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版权制度,欧洲的专利申请

欧洲的版权制度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E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随后,欧共体即开始制定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指令。1997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简称“版权指令草案”。2001年4月9日,欧盟议会在对“共同意见”进行了某些修改之后,终于通过了《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2001年5月21日,·“版权指令”的最后文本形成,并于2001年6月22日公布于《欧共体公报》上。按照。版权指令”的有关规定,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则必须在:2002年12月22日以前在国内法中贯彻实施指令,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欧盟委员会。欧盟“版权指令”的制定,主要有两个目的。第1个目的是就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和相关权保护协调各成员国的法律。在这方面“版权指令”将协调各成员国版权制度的许多规定,尤其是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提供保护的规定。这样,就网络环境中的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而言,各成员国的制度就将在很大程度上一致起来。制定“版权指令”的第2个目的是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并进而在欧盟范围内批准这两个新条约。根据两个条约的规定,在有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条约后,条约就能够在3个月以后生效。截至2002年2月15日,已经有34个国家批准{版权条约),31个国家批准(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其中,(版权条约)已经在2002年3月6日生效,{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已经在2002年5月20日生效。与此相应,世界范围内的版权保护和相关权保护也将发生重大转变。

欧洲的专利申请

1978年以前,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处理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程序和专利性要求。随着欧洲内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欧盟范围的扩大和重要性的加强,欧洲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变得极为重要。这导致了欧洲专利局在1978年成立。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约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能够变成一项在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n)、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1E)、意大利(1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例支敦士登(CH&U)、土耳其(TR)和英国(GB)共25个国家。欧洲专利局尚包含六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AL)、拉脱维亚(LR)、立陶宛(LT)、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Ⅱ)、马其顿(MK)。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可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能够包含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能够自动在其中1个或多个国家生效。欧洲专利条约主要将申请、评估和授予专利的程序统一起来。条约容许任何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大部分与申请中国专利相同,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申请人能够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必须)。假如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Ⅱ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必须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能够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2.欧洲专利局检索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必须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3.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以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尔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假如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能够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必须单独交纳。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能够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5.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被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容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此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什么国家生效。在明确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必须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假如申请人必须在许多国家生效,则必须准备较多的费用。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必须每一年交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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