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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续展问题,有关商标争议一般需要具备的常识(办理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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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续展问题,有关商标争议一般需要具备的常识(办理商标续展)

有关商标续展问题

一、商标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仅有一种,即《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

二、商标续展申请准备申请书件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三、商标续展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注册商标证》复印件(能够只提供申请注册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不提供);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能够不提供);

3.《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盖企业公章;个人签字或盖名章)。

四、商标续展申请常见问题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假如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假如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续展申请具体说明: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有关商标争议一般需要具备的常识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在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一、商标争议期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争议申请没有期限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是在自争议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恶意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争议所需文件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争议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争议理由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

三、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例如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人、主张侵犯姓名权的自然人、主张抢注的商标权人;

2、有合理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申请人应自被争议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四、商标争议评审程序

申请→受理→答辩→证据交换→裁定→公告。

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申请人须依《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一般必须原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资料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商评委自己决定或者根据一方的申请决定,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事实和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驳回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注册商标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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