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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可考虑适用诚信条款驳回,应对商标抢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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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可考虑适用诚信条款驳回,应对商标抢注措施

应对商标恶意申请注册,可考虑适用诚信条款驳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研讨会在京举办。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就“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了专题发言。

“恶意申请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申请注册”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故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及商号上的抢注。“恶意申请注册在中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对‘恶意’这一主观要件缺乏统一认识,因此产生了一些问题,造成了许多困惑。”管育鹰说。

事实上,“恶意申请注册”这个问题在商业标识领域是1个存在已久的问题。该问题的核心是由于诚信体系不健全,这里面既有法制环境的问题,也有人们法律意识的问题,人们对注册商标的法律意义、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实质要件认识较浅,在研究领域认识也存在偏差。

据管育鹰介绍,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去年已达574.8万件,恶意申请注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有些商家为了防抢注,因此自己先去申请注册各种类似的商标作为防御,目前许多商家甚至都做全类申请注册,以防被别人抢注。这就加重了经营者负担,(权利人)为了适应这种环境不得已去做这件事。”管育鹰说。

管育鹰说,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须以使用或意图使用为目的有明确的要求,例如申请时提交证明善意的声明,虚假声明可能构成欺诈或不诚信,成为驳回申请的证据。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不诚信可作为驳回申请的理由。

她举例说:“奥地利有1个案子,许多商家长期经营在复活节卖一种小兔子形的巧克力,有个公司将金色兔子申请注册为巧克力的立体商标,后来被另一家公司申请无效,理由是欧盟法院说应该考虑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主观意图,该兔形巧克力在整个欧盟市场上已经有人在用,而申请注册者将其作成为自己的商标,是不当的占用公共资源,构成欧盟商标条例规定的不诚信申请,可宣告无效。”

“关于恶意申请注册的法律概念,中国没有,国外也没有,国外用的是‘不诚信’条款,我国商标法也有不诚信条款,我们根据这个条款能够把大量明知或应知别人有合法在先权益或属于公共资源的信息进行抢注、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申请予以驳回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宣告无效。在实践中,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审查数据库。权利人应随时关注自己品牌的管理工作,防止被别人不当抢注,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灵活运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管育鹰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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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商标抢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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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既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则,危害巨大。因此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以专门条款作了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首先,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不正当性” .一些商标投机分子,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得合法的利润,而是企图不劳而获、空手套白狼,将别人受到消费者欢迎的、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于自己名下,窃取别人的商业信誉,在市场上混水摸鱼;甚至向真正的品牌创立者开出高昂的商标转让价格,进行赤裸裸的敲诈勒索。这种商标抢注行为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本质上却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均应受到否定的评价。其次,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一、主观上恶意。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具有恶意,明知或应知别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一般认为,假如注册商标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络的商业往来,能够认定注册商标人主观上为“明知”;假如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假如注册商标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上述情形下,能够推定注册商标人主观上为“应知”。二、客观上有影响。被抢注的对象是别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称的“别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申请注册商标,既包含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含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申请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真正商标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企业遇到抢注发生后能够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当事人在提出争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时限问题。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真正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次是关于申请书件的提交。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其申请书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人的)、证据资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一般情况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申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3.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4.联络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5.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络电话。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附送资料清单和证据目录,标明申请资料的件数和页码。除此之外,申请人必须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资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与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中,要注意言之在理,言之有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且要把自己的主张与所提交的证据资料紧密地结合起来。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注册商标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注册商标人向真正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一方面是真正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真正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资料时,应使证据资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例如,应尽可能提交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假如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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