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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影响,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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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影响,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影响

(一)法律纠纷的行政司法双轨解决机制近代以来,尽管我们学习和引进了西方一系列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司法权逐步独立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历史上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仍然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博弈中发挥着影响作用。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特殊的法律纠纷的行政与司法双轨解决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而言,这延续了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也符合我国的当下国情。在现实中,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本属于司法领域的问题,往往比单纯动用司法手段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更能维护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二)司法行政化偏向历史上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力体制的长期存在,对当今我国司法制度及观念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受长期形成的重行政轻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人才的匮乏,导致大量军、政人员转入司法系统,加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法院的运行机制行政化色彩浓厚,而司法系统与行政相比仍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地方表现为法院难以真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三)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仍然存在在古代,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机构,司法活动的进行往往是为了解决行政实体问题,保证中央和地方政令的执行和权威。由于,古代司法在实体与程序方面更加强调实体问题的解决。这在今日依旧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长期以来,司法活动往往过于重视案件的调查审结,而轻视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司法权缺乏约束,公正问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为了验证假设2,我们将研究样本限定为拥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和无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偏向得分匹配法对假设2进行实证检验,具体结果见表3。通过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DID)发现,拥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经营绩效方面,销售额增长率、雇员人数增长率均显著高于无驰名商标企业,而利润率指标则并不显著;在创新绩效方面,研发强度、新产品销售比均显著高于无驰名商标企业;在获得专利的概率方面,无论是从总体,还是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的获得概率,均显著优于无驰名商标企业。进1步观察基于偏向得分匹配法估计的处理组的平均处理效应(ATT),我们发现与前面的结论基本一致。综合上述结果发现,行政认定带给企业的直接效果主要是销售额和雇员人数增加带来的外延式的扩张,但企业为维护驰名商标带来的商誉提升,会加大创新方面的投入,以实现内涵式的长期发展。上述结果验证了假设2,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拥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方面获得了以销售额和雇员人数为代表的外延式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开始重视创新方面的提升,凸显出企业商标和专利战略的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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