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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化,西方知识产权转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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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化,西方知识产权转让制度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化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使知识的产权归属明晰、信息公开,在合作的基础上,降低了产权交易的成本费用,产生合作剩余,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人类即将步入知识经济社会时,知识的生产与流通速度将进1步加快,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加上知识本身的渗透性与扩散性,使知识产权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中普遍存在而又无法避免的问题。因此,从现在开始,加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化进程,是人类顺当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先决条件之一。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表明,一种权利在其制度安排上,要综合考虑产品的性质、稀缺性及产权制度安排的效率。假如某种产品是私人物品,且是相对稀缺的,那么该产品的产权应该为私有产权。这样的产权安排能够提高资源的使用,同样,这样的制度安排就是合理的,有效率的。相反当一种产品是公共物品又不具有相对稀缺性,或是具有极度的稀缺性,那么这种产权安排应该是公共产权,才不致因产品的独占产生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或对别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但当一种产品同时具有两种属性时,这时的产权安排问题就要综合考虑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怎样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上述产权与制度经济学的相关分析,大致上能够给出知识产权的一种制度分析框架,但知识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知识的归属权——产权是私有的,知识因其扩散性和溢出效应,同时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而在产权制度的安排上,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给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假如知识产权采用公有产权的形式,会抑制知识的创造者的创造主动性,阻碍技术进步和知识生产,从而延缓人类的发展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但假如完全将知识产权私有化,尽管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知识的主动性,但私有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会抑制知识的传播、扩散和应用,同样也会阻碍技术进步和知识生产,也会延缓人类的发展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因而,出现了介于两种产权制度安排形式中间的第三种产权制度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就要考虑怎样在产权制度安排成本最小化的前提条件下,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效率的最大化。这种产权安排能够成为耗费成本最小而相对效率最高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形式。

西方知识产权转让制度

(一)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专利权人作为出让方通过合同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所有,而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一定费用获得该项专利权的交易。尽管专利许可贸易与专利权的转让所涉及的对象都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可是它们的交易方式及交易的实质内容等是不同的。专利权转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权即使是在国内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其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的,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除此之外,当事人双方就专利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后,该协议还不能生效,仅有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能生效。之因此必须登记和公告是由于专利权是经过登记和公告的,为了使第三人了解专利权法律状况的转变,有必要再就其转变情况进行登记和公告。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权转让会导致专利主体的变更,即受让人所获得的不只是该项专利的使用权或实施权,而是取得该项专利的所有权成为专利权人。(二)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权的转让形式有两种,一是合同转让,即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转让;二是继承转让,即注册商标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由其合法继承人取得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申请转让商标权时,需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向商标局交送《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并附送原《注册商标证》。转让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注册商标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要想进行商标权的转让,还必须具备一些条件:第一,受让人必须具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资格,即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第二,转让人转让药品、烟草制品的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附送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证明。第三,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的信誉是以商品质量为基础的,为了维护商标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申请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承担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转让人应当监督受让人生产或经销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受让人假如在商标使用中,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其转让申请注册可能被撤销。第四,转让人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必须一齐转让。注册商标中指定该商标能够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时,假如它们属于非类似商品,能够将商标随每种商品单独转让;假如属于类似商品,按《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则必须一齐转让。这是由于,假如容许类似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分开转让,就会造成同一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种注册商标人同时使用,造成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同理,对于同一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更不能分开转让。第五,已经许可别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商标所有人假如已将商标权许可别人使用,在许可期内,办理转让以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必须在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合同。除此之外,在核准转让后,受让人仍可与原被许可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三)版权的转让版权的使用权是能够转让的,并且这种转让既能够是一次性的,又能够是多次重复的。独家转让的版权使用价值不同于非独家转让的版权使用价值,因而其评估价值也不同。转让后市场份额的转变对版权评估也有重要影响。占有市场份额愈大,相应版权的评估价值也愈大。因此,在版权评估,特别是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评估时要认真分析版权转让的形式以及对市场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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