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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商标韩国险遭别人申请注册,五粮液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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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商标韩国险遭别人申请注册

2001年12月31日,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抢先申请注册成商标。2003年1月23日,韩国官方发布相关公告,同年2月14日,代理五粮液品牌相关商标业务的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发现了抢注行为,同年2月19日,五粮液提出异议书,并出具了五粮液不仅是中国,也是国际驰名商标和品牌,且使用在先的证据。韩国的申请注册方在2003年5月的答辩中认为,该商标在韩国不是驰名商标,因此不是恶意申请注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但调查后发现,该韩国申请注册方同时还抢注了红星二锅头的“红星”、湖南酒鬼酒的“酒鬼”及张裕三鞭酒的“三鞭”等中国商标,存在着恶意抢注的嫌疑。经过14个月的拉锯战和3个回合的举证,2004年4月20日,韩国商标总局否定了被告关于“五粮液”在韩国不知名、申请注册不存在误导的辩解,作出了“驳回韩国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申请”的最终裁定。品牌价值269亿元的“五粮液”终于夺回自己的商标权利,并已将其中文标志和汉语拼音向韩国商标总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五粮液分管销售的董事标明,五粮液是国内酒业的知名品牌,发展势头迅猛,从“九五”期间到2004年,公司创下了销售收入平均增长40%的神奇速度,2004年,曾实现销售收入138亿元除了内地市场,海外市场也是五粮液不可或缺的市场。五粮液集团通过在海外实行区域代理制,同时采取一些促销手段(包含调整产品售价等),吸引了众多海外消费者购买,目前出口创汇已超过1000万美元。该董事说,除了传统的五粮液酒出口外,五粮液系列酒如青梅酒、五粮醇等也走出了国门,主要出口到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地,其中韩国也是其重要出口市场之一。该董事标明,假如这次维权失败,即代表着五粮液进军韩国、国际市场之路被阻断。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只能另换商标,这将对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并给企业经营增加成本。作为白酒行业首次跨国商标案的胜诉,相当于交钱上了重要的一课。同时也提醒了国内知名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日,要特别重视注册商标的地域性和周期性,注册商标和保护更应作为品牌先行的必要手段,如同战争中的粮草一样,“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秉承“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申请注册,对即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申请注册。

五粮液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被驳回

来源: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7月16日消息,“五粮液”作为国内白酒的佼佼者,以“香气悠久、入口甘美、入喉净爽、恰到好处、酒味全面”的风格闻名于世。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围绕“五粮液”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便审结了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别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申请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申请申请注册未获授权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28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高某于2007年及2008年向原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第6669572号“中原七粮御液ZHONGYUANQILIANGYUYE及图”商标、第6283201号“中原七粮福高ZHONGYUANQILIANGFUGAO及图”商标、第6652521号“中原七粮坊ZHONGYUANQILIANGFANG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高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的裁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两审法院均予驳回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必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以及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粮液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申请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均为包含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人对其申请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能够获准申请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申请注册没有直接关联。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理布局有效维权该案中,五粮液公司称其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保护必须,“七粮液”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必要性。对此,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认为:“五粮液公司的这一主张有其现实需求的合理性,但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不同的申请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且驰名商标的意义主要在于扩大保护,能够阻止别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该案中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能够当然获得申请注册,除非五粮液公司能够利用其驰名商标将该案的三件引证商标撤销或无效,才能消除争议商标获得申请注册的障碍。”张宏标明,该案是商标确权案件,与侵犯商标权案件相比,二者在商标比对、商品比较以及混淆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该案主要是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性比较,而侵权案件中是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侵权人实际使用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性比较。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标明,现实生活中,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被抄袭模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山寨、傍名牌的品牌的存在不仅对知名品牌的品牌价值、商誉、市场显著性、同消费者的粘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并且标有这些山寨品牌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后,不仅影响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该怎样保障自身权益?“对于品牌方而言,现行大环境下,短期内在品牌布局时必要适当地扩大保护是十分必须的。”崔红标明,加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监控,能使品牌方在较小的投入下较早地阻止问题商标的申请注册,较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方,为品牌方的后续民事维权行为减轻难度、扫清障碍。同时,品牌方也要充分利用品牌知名度,打击抢注、傍名牌、攫取别人商誉的行为,制定切合自身需求的维权方案,通过商标行政维权、民事维权等多渠道维护品牌利益,提升品牌价值,有效打击恶意抢注和品牌侵权行为。张宏建议,权利人首先应及早进行商标品牌的布局,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对于注册商标中或市场经营中发现的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果断采取法律行动,使各种维权举措起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作用,达到一揽子解决主要分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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