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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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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当中的著作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那么你知道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吗?企业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由多项权利构成的1个权利综合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含下列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

二、著作权保护作品有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能够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资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以上内容就是企业易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哪种著作权利的相关知识,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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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著作权(版权)起源能够上溯到宋代乃至五代,但当时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后,伴随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也将著作权制度带入了中国。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签订了《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朝政府以日本、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为蓝本,颂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引起当时伯尔尼联盟的高度重视。该法分为5章,即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共55条,条文简约,内容完备,其立法取向反映了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兼收并蓄的立场。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清朝政府被推翻,但由于《大清著作权律》不失为一部成功的法律,因而被中华民国政府所继承和沿用,直到1915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代替,但该法被认为只是《大清著作权律》的翻版。此后,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分别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并公布其实施细则,该法于1944年、1949年两度经过修订。现行台湾著作权法是在该法基础上经过数次修订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特别是在建国初期,国家曾注意过对著作者(作者)利益的保护问题。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形成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及1953出版署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等文件对保护著作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这说明国家承认著作权的存在。可是,对著作权概念的认识与现在截然不同,当时并没有把它当做一项民事权利明确通过法律来保护,只是在有关出版工作的行政性质的文件中提及著作者的权利。而在此后党和政府的文件中规定,知识分子所从事的创造活动不被认为是一种劳动。在其作品被使用中,版税制度被当做资本主义制度被正式废除,作者唯一得到的只是越来越低的“稿酬”,并且,稿酬没有被明确为作者应该享有的种财产权,而是作为政府对作者的生活补助和创造活动的一种鼓励或者奖励。在此后的文化大革命”中,稿酬制度索性被废除。因而,在建国之后近40年中,事实上国家从来没有颁布过相关法律,正式承认和保护著作权。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一些新的政策的相继出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第一次把知识产权列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从而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莫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新中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被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次年,我国政府决定同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对我国生效。著作权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国际交流。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转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著作权法的有些规定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修改著作权法被提上日程。修改工作几经反复,历时数年,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向前迈出了重要的1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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