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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软件著作软件工程概论河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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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如何办理?

我只知道上海这边的,我简单说下吧,或许对你有帮助。

1、注册

企业需要在网上进行填报相关的资料,这样就需要在软件行业协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软件企业认定的用户名的注册,需要填写公司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2、注册审核

用户在提交完注册信息之后,大概在1-2天的时间里,软件行业协会将会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一般不会存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形。

3、用户填报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上传模板表格等

申报企业在注册通过审核后,即可在网上进行填报,需要注意核对公司名称、注册号、软件收入额、纳税额等信息,如果核对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上报按钮进行上报,然后需要将软件收入清单和大专人员名单等进行上传,如果提示上传成功之后,即表明您的申请已经提交给软件行业协会了。

4、等待审核

软件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申请一般将在2-3天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如果填报数据无误,则审核通过,如果数据出现问题,则会出现审核不通过,要求申报企业对其进行修改。

5、审核通过,预约交材料

软件行业协会对软件企业认定的受理材料,采取网上预约的方式,未进行预约的企业的材料,审查人员是不予受理的。

6、初审通过,等待发证

如在预约的时间递交材料后,审查人员审核予以通过的,则发放受理通知单,在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在网上予以查看,如上报通过,则可以领取软件企业证书。

有软件著作权证书就算软件企业吗

你好,不是的。

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应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截止申报时上年度或当年度收入不低于10万元;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软件企业评估需准备文件: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系统集成类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或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等软件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和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九)软件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双软认证、软件企业认证、软件产品认证,您还可以询问我们:

河南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在哪里办理?需要做哪些准备呢?

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般有三种办理方式:

1.您出差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己交

2.邮寄

3.找代理

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网上填报提交,打印,第3页盖章)

2.软件说明书(设计说明书或者使用说明书)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最新年检,公司盖章)

4.源代码(不足60页提供全部,60页以上提供60页每页不少于50行)

5.可能需要的其他盖章或者说明材料

基本流程:

1.网报

2.准备相关材料,打印,盖章,邮寄

3.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4.受理缴费(有问题的话按要求修改直至受理)

5.二审(有问题的话会发补正通知,按要求修改,直至通过)

6.公告出证,一般在官方网站公告3工作日后出证,一般是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出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外国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障和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省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办法;

(二)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批准设立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四)负责本省著作权登记和著作权合同管理工作;

(五)管理本省涉外版权工作和合作出版业务;

(六)指导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承担省政府、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著作权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著作权管理的职责分工,主管本辖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工商行政、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著作权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批评、制止、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著作权行政管理第七条 本省制作、经营与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均应依法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帮助制作、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提高著作权业务素质。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自愿申请登记其作品的,应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市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作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作品自愿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计算机软件作品,应按规定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著作权人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作品的,必须提供原始作品副本并交纳鉴定费。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作品的,受委托单位应为鉴定结果负责。

作品鉴定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十条 法律规定由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本省作品,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其著作权。他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该作品,需经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付酬。第十一条 著作权人需要一次卖断著作权的,应当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使用者应依法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国家标准合同范本,监督合同的执行。

合同期满可以续签,续签合同按照新签合同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本省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或配书音像制品,应依法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本省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国外、境外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将合同副本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报送登记合同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使用他人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同规定付酬标准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执行。以法定许可形式使用作品的,按国家规定付酬。第十五条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遇到著作权人或其地址不明的,可以将报酬寄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由其转递著作权人。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时间除双方约定外,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报社付酬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该6个月(3个月)是指作品被使用(或被发表)之日至报酬寄(发)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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