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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工作总体情况,我国注册商标历史演进中的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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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工作总体情况,我国注册商标历史演进中的效率与公平

我国注册商标工作总体情况

(一)注册商标申请量增长比率高于审查量增长比率,商标审查压力增大。

2017年注册商标申请继续快速增长,全年注册商标申请量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2%。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审査注册商标申请425.2万件,同比增长41.76%;核准申请注册商标279.2万件,同比增长23.82%;初步审定商标265.8万件,同比增长48.25%;驳回及部分驳回注册商标申请159.5万件,同比增长32.11%。

(二)异议申请量高位运行,异议实审工作成效显著。

2017年,异议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注册商标申请审査速度加快、商标各项申请费用减半使异议申请量进1步增加,与2016

年相比有加速增长趋势。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共收到异议申请72575件,同比增长269%,审查完成异议案件63004件,同比增长30.7%,其中异议成立1.7万件,部分成立4489件,不成立41万件,异议成立率(包含部分成立)为3425%,较2016年的28.8%进1步提升。

在不予申请注册及部分不予申请注册的22万件审查决定中,属于制止恶意申请注册的共有5734件,占异议成立(部分成立)案件的26.6%,其中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有1212件,占5.6%;适用《商标法》第十条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的有2352件,占10.91%;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有246件,占1.13%;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或制止恶意抢注的有1924件,占8.92%。(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常与其他条款合并使用,因此数据会略有重合)恶意异议得到有效遏制,有效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异议程序维护各类在先权利的救济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内变转续等后续业务快速增长。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变更注册商标事项申请35.4万件,同比增长64.79%;受理商标转让申请297万件,同比增长85.88%;受理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17.9万件,同比增长47.77%;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2.6万件,同比增长60.16%;受理更正申请0.6万件,同比增长60%。

2017年,办理变更注册商标事项申请30.3万件,同比增长57%;办理商标转让申请24.7万件,同比增长51%;办理商标续展17.8万件,同比增长36%;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3万件,同比增长67%。

根据2017年1492万件有效申请注册商标总量计算,每万件商标中有243件办理了变更申请,203件办理了转让申请,17.4件办理了许可备案申请。

(四)清理闲置商标持续推进。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商标注销1.3万件,同比增长75.87%;受理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5.7万件,同比增长43.19%;受理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案件57件,同比增长195%。

依据2007年核准申请注册商标23.4万件及核准续展6.8万件商标计算,2017年有30.2万件商标到期应续展,而实际仅有17.9万件商标提交了续展申请,到期商标续展占比约为59.28%。

2017年,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申请撤销3年不使用商标28万件,注销商标约1.4万件,期满未续展注销商标约16.39万件,全年共清理闲置商标约33.19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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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历史演进中的效率与公平

我国自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1904年《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以来,就明确了注册商标取得制度。商标核准“呈请最先”者的先申请原则一直延续至今,体现商标法对于效率目标的追求。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确立了“先申请,同日申请先使用”的注册商标取得原则(第18条),保护“先申请”的同时兼顾“先使用”,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第30条),成为消除恶意申请注册和囤积行为的重要制度。1993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首次增加了撤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规定(第27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商标法,优化市场环境,规范注册商标制度。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确保注册商标的公平方面作出了较多规定: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第4条第1款),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增加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因素(第13条和第14条),给予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跨领域保护,给予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同领域保护;为进1步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增加了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禁止(第15条)和任何人损害别人在先权利或恶意抢注有一定影响商标的禁止(第31条);增加商标所有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将行政终局裁定改为司法终局裁决(第33条),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上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弥补了注册商标取得所带来的不公平,同时为兼顾效率,规定了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和复审申请应及时审查的义务(第35条)。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条款(第7条),该条款成为1个兜底性条款,规制侵犯商标权和恶意抢注行为;将恶意抢注的标准降低为抢注人“明知”(第15条),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1步增强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代理机构的申请注册行为进行限制(第19条第4款);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第48条);增加商标先用权人的正当使用(第59条);增加侵权人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抗辩权(第64条),给予商标先用权人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在效率方面,由“一标一类”变革为“一标多类”(第22条第2款),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商标进行多类申请提供更大的便利;将审查周期规定为9个月以内(第28条);对异议主体、异议理由进行限制(第33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标恶意异议申请。我国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修改,建立了一套以注册商标取得为基础,遏制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制度体系,体现了注册商标制度对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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