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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的5个方向,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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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的5个方向,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我国注册商标的5个方向

从驰名商标目录中,能够看出,产品类别不平衡,轻工产品多,重工产品少,产品技术含量普遍偏低;传统品牌没落,新名牌增多;驰名商标在商品分类表中分布不均衡,空白项多,农产品、玩具制造业等优势项目缺少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分布地区不均衡,南方多,北方少,东部多,西部少。从中,能够分析出驰名商标的未来走势: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将增多。汽车取代自行车,计算机取代缝纫机,并不是简单的产品更新换代,它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将以高新技术为主要支点,向着世界先进水平迈进。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驰名商标中的长城、联想、方正等电脑品牌不会再一枝独秀,还将有越来越多的生物工程产品、软件产品、电信产品、网络产品步入驰名商标的行列。驰名商标的地域分布将日趋合理。驰名商标地域分布不均衡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这并不是说其他地区没有机会赶上。尤其是我国中信的西部地区,人口众多,有丰富的矿产、能源和土地资源,应借助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努力把这种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品牌优势。西部地区曾经拥有一批广为人知的驰名商标,如贵州“茅台”、广西“两面针”、内蒙古“鄂尔多斯”、“伊利”等等,对这些商标,一方面要大力保护,另方面要充分挖掘其潜力,以点带面,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带动更多知名品牌跨人驰名商标行列。轻工产品数量仍将居高不下,服务商标占比大幅提升。轻工产品涉及人们的吃、穿、用,需求量大且容易占领市场,因此轻工产品在驰名商标目录中的数量仍将居高不下,加之消费者需求的变换导致产品更新的加速,新品牌仍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脱颖而出。随着服务商标的异军突起,商品商标垄断驰名商标的格局已经被打破,今后服务商标的数量将会成倍增加,这是社会对高品质服务有巨大需求的结果。新兴品牌填补驰名商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商品达到驰名的标准,一些新兴行业的崛起必将填补驰名商标目录中的缺憾。如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一些房地产商在赚取超额利润的同时,也开始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申请注册商标,如加以培养,这些新兴品牌必将成为新一轮驰名商标的有力竞争者。合资品牌增多,民族品牌面临挑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吸引外资、与外商合作等方面取得可喜成绩,一些品牌也开始洋味十足,驰名商标目录中不再是清一色的民族品牌,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外品牌对民族工业的冲击预示着我国的驰名商标也要迎接世界的挑战。企业必须正视现实,迎接挑战,在技术上创新,在产品上创新,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快高科技的转化,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获得在国际市场上生存发展的通行证。

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

我国注册商标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必须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别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申请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申请注册原则

所谓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申请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注册商标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申请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申请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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